关于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规定,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等活动;如有违反,由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按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非法渠道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自行到非指定的批发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严禁单位或个人将房产、车辆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包”监管责任制,属地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第一时间上报。
六、运输烟花爆竹,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安全规定。
七、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八、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
九、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现金奖励。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严禁向任何人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饶市广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一、举报范围
在上饶市广丰区辖区范围内,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以及将房屋、建筑物或车辆等租借给他人,为非法生产行为提供帮助和便利的单位和个人。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举报方式及奖励措施
(一)举报方式
对上述线索,广大群众可通过当面报告、拨打电话等方式向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公安报警电话:110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
(二)奖励标准
1.对举报查处10件以上-50件以下的奖励1000元;
2.对举报查处50件以上—200以下件的奖励3000元;
3.对举报查处200件以上-500件以下的奖励5000元;
4.对举报查处500件以上的奖励10000元;
5.举报违法生产烟花鞭炮窝点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奖励人民币2万元。涉嫌刑事犯罪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应准确翔实。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首位举报人。
(三)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1.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
2.检举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3.同案人检举的;
4.其他不予奖励情况。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饶市广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来源:广丰公安
编辑:曾萍艳
责编:周次华
审核:余国丰
监制:夏广凯 周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