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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甘肃高院高度重视案例工作,有多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为推动法治进步提供了甘肃样本。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及各类典型案例具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性、典型性、参考性,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引领性、示范性。为切实发挥入库参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统一裁判尺度、法治宣传等重要作用,甘肃高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典型案例选介”专栏,向公众介绍甘肃省入库参考案例及其他有典型参考意义的案例,并邀请主办法官解读案例、释法明理,深度解析典型案例背后所蕴藏的法律、事理与情理。敬请关注。
甘肃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某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
——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引发的行政案件。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需要,或遇法律政策有重大调整时,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但因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某县政府与某公司签订水电站项目合同。案涉水电站位于某县境内,是某河干流水能梯级开发规划的第10级电站,总装机容量13500千瓦,设计年度发电量5400万度。案涉协议于2007年6月签订后,至2013年10月地方性法规颁布施行,案涉水电站项目未实际开工建设,某公司所做工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并未进入开工建设阶段,应当受上述条例约束。行政协议约定拟建水电站发电量为13500千瓦,在某自治州辖区内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应当予以禁止。某县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在本案中享有优益权,可以根据上述条例规定,为实现其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解除案涉协议。
来源:甘肃高院
编辑:苏海旺 张陆璐
编审:蔺彦兵
签发:白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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