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纠纷妥善化解,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8年年底,原告范某与被告秦某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24年年中,原、被告结束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出资9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及涉案车辆,90万元资金均为原、被告同居前原告已有资金。虽然涉案房屋、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在原、被告双方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原告认为有权对涉案房屋、车辆主张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拥有房屋、车辆分别占比90%的份额。
庭审前,承办法官就开展多次调解,并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想法,但因双方当事人此前生活交集密切,对共有资产产生较大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避免事态恶化,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从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症结入手,解释《民法典》有关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从“情”与“法”的角度看待纠纷。但双方均对调解存在抵触情绪,尤其是被告秦某提到他们在同居期间存在的一些问题时情绪显得很激动。面对此种情形,承办法官没有放弃,最终经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说,秦某激动的心情有所缓和,同意和范某聊聊。就这样,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和疏导,双方当事人当庭重归于好。原告申请撤诉,矛盾圆满化解。
该案的顺利结案,不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了社会和谐,还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案件的审结效率。自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以来,同心法院积极转变办案理念,在工作中创新多元化解矛盾解决机制,因案施策,强化业务指导,将“能调应调”“应调尽调”“调解优先”的调解方针贯穿到诉前、诉中、判后,力争让群众的事得到及时解决。实现法官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真正做到为民做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