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支持用人单位设“生育友好岗”,实行居家办公等,岗位对象→

政务   2024-12-21 08:18   上海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市妇联联合印发

《关于开展“生育友好岗”

就业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支持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

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

工作环境友好的

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

原则上提供给对

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

抚养义务的劳动者。

“生育友好岗”实行弹性工作制,用人单位可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为劳动者兼顾工作和生育提供便利。相关权利义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明确后,列入劳动合同或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人社、工会、妇联等部门将重点引导生产制造、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及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文创经济、银发经济等新经济形态领域试点推行“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拓展“生育友好岗”岗位资源。


《通知》指出,上海将建立统一的“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名单,并将“生育友好岗”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依托“15分钟就业服务圈”、零工市场,各类线下招聘会和线上招聘平台应设置“生育友好岗”招聘专区,用人单位发布相关招聘岗位时予以专门标识。


此外,《通知》要求“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应当优先为生育再就业女性提供产后返岗再培训。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评价的“生育友好岗”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同时,人社部门也将支持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育婴保育、健康照护,以及互联网营销、全媒体运营等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问答


什么是“生育友好岗”?主要提供给哪些劳动者?


答:“生育友好岗”主要指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工作环境友好的岗位。用人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从经营管理实际出发,依法采取灵活上下班时间、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


如何优化“生育友好岗”就业服务?


答:“生育友好岗”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依托“15分钟就业服务圈”、零工市场,结合“就业援助月”“乐业上海优+”行动等活动,在各类线下招聘会和线上招聘平台设置“生育友好岗”招聘专区,集中发布相关岗位信息。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生育友好岗”提供专业化服务。


对设置“生育友好岗”的用人单位有什么激励举措?


答:吸纳就业多、社会影响好的“生育友好岗”用人单位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名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并在其申请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参加“促进就业先进企业(组织)”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此外,还将定期收集发布推行“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优秀案例,择优推荐参与评选有关荣誉。
























编辑:李玲

资料: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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