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告知人:张骏、吕剑锋
被告知人:周俊霞,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0922197704263542,户籍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庄胡村7排。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2月26日19时许,周俊霞驾驶牌号为豫JD298Y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濮阳市王什乡路015乡道庄胡村支059号线杆处时,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周俊霞的询(讯)问笔录、现场勘查材料、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机动车的处罚。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通过“畅通濮阳”微信公众号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109室张骏(13903938789)、吕剑锋(13903932975)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处罚。
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12日
来源 | 畅通濮阳
(声明:“今日濮阳”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