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应按照《四川省物业服务标准》(DBJ51/T 219.1-2023)和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DB5101/T 123—202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附件1)执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费标准按照公开公平、权责对等、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双方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拟提供一至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须按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建设单位须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2)报区住建局、区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备案。
四、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或签署协议选聘核准表之前,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核准表》(附件3,以下简称《核准表》)以及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向区住建局申请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建设单位凭区住建局核准的《核准表》,向区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申请价格核准后,按《核准表》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在该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核准表中明确。
五、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限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六、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凡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被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的,区住建局将对相关物业服务人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分处理。
七、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镇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区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2.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3.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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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泉驿区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局门户网站
审核: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