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类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政策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对象: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政策标准:根据单位缴纳社保费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三、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对象:困难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四、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
政策标准: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五、重点群体创业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对象: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政策标准:每户每年20000元限额,最高可上浮20%。
政策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六、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对象:失业人员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
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七、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政策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适当扩大范围。
政策内容: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政策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测算。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