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明确规定
食品不能非法添加药物
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利益
依旧不惜以身试法
这种行为必须严惩
近日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信息
金堂县有6人
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被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3年底,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检查时,查获邓*会、邓*孟、尧*志、朱*红、唐*丙、钟*生6人因销售“德国小钢炮”等保健食品,根据检验报告,这些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拉非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查获以上案件后,依法移送金堂县公安局进行侦查。
2024年10月
金堂县市场监管局
接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认定以上6人
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等刑罚
2024年11月8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邓*会、邓*孟、尧*志、朱*红、唐*丙、钟*生6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金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醒广大食品经营主体
经营食品必须严格自律
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资料图
食品安全问题
往往源于部分企业或个人
在利益面前丧失了道德底线
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不惜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害物质等
然而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
也违背了行业伦理
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市场的淘汰
食品经营主体应视食品安全为生存之本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
确保每一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资料源自金堂县市场监督局
编辑/ 孙洁 晏越 黄雨婷
审核/ 邱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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