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黑龙江高院
刚柔并济服务大局 善意执行司法为民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单位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某公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黑龙江某公路公司向某单位移交国道某段公路的资产及经营权、收费权,返还回购款、经营收益共计0.86亿元及利息。
该案立案执行时正值春节期间,省高院执行局认识到,案件执行涉及群众节日道路通行和国有资产,必须提升政治站位,迅速妥善解决。省高院组成工作专班,第一时间向院党组报告,决定立即采取措施移交公路资产及经营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后续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执行金钱债权。省高院依法于2024年2月6日、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交付裁定书,并张贴迁出公告,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经了解,被执行人之所以迟迟未主动履行,是因为公司经营权移交后将导致70余名员工无法被安置,如果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还会导致员工面临失业风险,极易产生后续不良社会影响。经综合研判,省高院决定采取“强制为辅+善意为主”的工作思路推进案件执行,积极与申请执行单位相关领导反映情况,希望其充分考虑员工生计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接收。同时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提前做好接收财产、接续经营的准备工作,确保“无缝衔接”、公路畅通。
最终,申请执行单位同意全部接收上述员工,被执行人也自动履行移交了某段公路的资产及经营权、收费权和案涉执行款1亿余元,该案成功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的顺利执结,是龙江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省高院自觉主动地把法院各项工作融入全省振兴发展大格局之中,注重在办案过程的政策考量和利益权衡,果断采取执行措施,尽快移交案涉财产及相关权属,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实际困境,灵活采取“强制为辅+善意为主”的执行思路,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同时,妥善解决员工的就业问题,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达到了执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推动司法理念更新、司法作风转变,司法能力提升。
02
黑龙江高院 大庆中院 林甸县法院
交叉执行推动500余套房产置换
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某信公司诉某泰公司、某润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中院生效判决判令某泰公司给付某信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某润公司等6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经某信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大庆中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润公司名下克山县某小区住宅534套、车库108套、商服34套。立案执行后,由于首封财产价值不足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又查封克山县某小区住宅235套。由于上述房屋多已出售,执行过程中共800余名购房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大庆中院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380套房产予以解封。剩余房产不符合解除查封的法定条件,但如驳回其他案外人异议,将引发数百起诉讼。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润公司的另案债务人某丰公司自愿以其在绥化安达市某商场的244套商铺为某润公司偿还债务,但某丰公司所涉案件由林甸法院执行,并已采取了查封措施。考虑此案涉及多地法院和多个主体,标的额高、案情复杂、影响较大,2024年8月1日,黑龙江省高院牵头大庆中院、林甸法院组建工作专班,坚持三级法院交叉协同推进,明确有关涉案财产置换执行的工作思路,制定执行方案,依托府院联动,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多次协调后,申请执行人某信公司自愿放弃部分利息,相关当事人初步达成和解协议。8月至10月,工作专班依法追加某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完成了对某丰公司涉案财产的审查及执行措施的变更,并协调克山、安达两地政府部门,解决了不动产证照办理的法律障碍。10月27日,大庆中院依法解除克山县某小区514套房产的查封措施,购房居民可依法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此后专班进一步推进某丰公司置换财产的处置工作,目前该案已进入委托评估阶段。
【典型意义】
黑龙江高院运用“交叉执行”措施,指导执行法院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坚持因案施策、特事特办的原则,为案件化解扫清了障碍,最终实现有关案件的置换执行,案件走出僵局。同时兼顾债权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企业发展关切以及老百姓有房有证的合理需求、政府保民生促稳定的殷切期盼,经过慎重考量,作出了符合多方利益的决策,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03
哈尔滨市平房区法院
重拳打击拒执犯罪 保障权益及时兑现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郝某偿还梁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郝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梁某申请执行。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冻结了郝某名下微信财付通账户,郝某先后两次与梁某和解,但都未按约定履行。2022年8月3日,平房区法院拘传郝某到庭,郝某当庭履行3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此后郝某仍未履行。2023年2月16日,平房区法院拘传郝某时发现郝某自2022年1月起借用案外人的微信二维码收款,并借用案外人的银行账户提现。郝某多次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经营个体摊位借用他人账户收款,隐匿其经营收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本案未能执行。
2023年2月16日,平房区法院决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3月3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023年11月2日,郝某亲属代其履行188000元,本案执行完毕。2024年8月29日,平房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郝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郝某借用他人账户从事个体经营,隐匿、转移经营收入,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同时,多次利用执行和解拖延履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平房区法院将被执行人郝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04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
设置履行宽限期 助力民生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哈尔滨某大型连锁超市因经营恶化资金链断裂,导致门店陆续关停,300多名员工失业。郭某某等300多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连锁超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哈尔滨某大型连锁超市应给付郭某某等人经济补偿金共计1330万元。因哈尔滨某大型连锁超市未履行义务,郭某某等人遂向道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年初,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企业和已关闭门店的部分银行存款、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39万余件库存商品,指定被执行人保管。在财产处置过程中,执行法院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有多年行业经验和渠道资源,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同意被执行人根据市场行情寻找销售渠道筹措案款。2024年2月,执行法院积极协调债权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非现金类财产的查封措施,全力促成供应链厂商收购部分查封财产,帮助企业催收应收账款,助力企业回笼资金。此举极大提高了财产处置变现效率,大幅缩短了执行期限。目前执行法院已将执行到位的443.41万元按照债权比例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有效缓解了部分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后的生活压力,推动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剩余款项正在陆续执行中。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造性地设置执行宽限期,采取灵活执行策略,通过解除对被执行人非现金类财产的查封措施,并助力其回笼资金,为被执行企业的再生提供了可能。通过高效有序的执行程序,在短时间内将执行到位的资金按比例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有效缓解了部分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后的生活压力。这一案件的妥善处理,推动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05
建三江法院
“活封活扣”助企纾困 寻求执行“最优解”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金某、张某与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水稻订单种植回收合同》,合同约定金某种植水稻,某种业有限公司提供种子,种植结束后某种业有限公司最迟于当年11月以约定价格收购,若违约则按约定数额赔偿。到期后,某种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收购金某生产的粮食,致使金某低价出售造成损失,金某遂将某种业公司诉至建三江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种业公司向金某、张某支付违约金共计57万余元。2022年11月,金某、张某向建三江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经对被执行企业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债务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到该企业虽然暂时陷入债务困境,一时间难以全额给付欠款,但具备稳定的经营收入,在一定时间内能够足额履行义务。考虑到企业发展,建三江法院对该企业的设备、厂房固定资产采取了“活封活扣”的执行措施,避免设备处于停止运转状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积极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进行和解协商,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某种业有限公司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至2024年1月,某种业有限公司将所欠金某、张某债务全部还清。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内,建三江法院加强对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监控,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使得被执行企业进入正常发展轨道,恢复履行能力,并在履行完毕后及时解除执行措施,对其进行信用修复,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对企业的影响,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省考察时强调,黑龙江要当好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作为“大国粮仓”的守护者,建三江法院顺应农时、服务农事,用活执行措施,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综合研判被执行企业发展潜力和信用,灵活采取“活封活扣”的执行措施,不仅推动了案件顺利高效执行,实现了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又使陷入困境的企业重焕生机,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的“共赢”,充分体现了法院暖心护企、服务大局的良好形象,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担当作为。
06
鸡西市梨树区法院
巧用追加程序 化解执行僵局
【基本案情】
鸡西某焦化公司与大连某重型机械公司签订机械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设备分两期安装完毕,因某机械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导致某焦化公司无法投产,造成工期延误。某焦化公司向鸡西市梨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设备安装工期延误的经济损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某机械公司给付某焦化公司经济损失及费用534.6万元。某焦化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梨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继续深入调查某机械公司工商档案中的出资证明,并对出资证明中股东元某荣、孙某庆、孙某德注资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发现三股东并未在该银行进行资本实缴,存在虚假出资情形。2024年2月20日,某焦化公司申请追加某机械公司股东元某荣、孙某庆、孙某德为被执行人,同时申请对上述三人进行财产保全。梨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元某荣、孙某庆、孙某德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元某荣、孙某庆、孙某德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人民币216.98万元、410万日元。同年7月,鸡西中院将某焦化公司与某机械公司标的额848万余元的另一执行案件通过交叉执行方式,指令到梨树法院执行。至此,某焦化公司与某机械公司因两期设备引起的执行案件全部由梨树法院合并处理。针对案涉标的共计近1400万元的两起案件,梨树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迅速研判案情、制定执行方案,决定将某机械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问题作为执行突破口,以此扼住关键点。执行干警三次前往大连市约谈某机械公司股东,向其释明如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积极做申请执行人工作,促成案涉机械设备折抵部分款项。最终某机械公司股东孙某庆来到梨树法院与某焦化公司代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两起时间长、标的大的纠纷彻底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中,梨树法院打出“调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先期控制股东名下财产”执行组合拳,深入调查某机械公司财产情况,找到案件突破口,积极促成某焦化公司以物抵债的“软着陆”方式,刚柔并济解难题、破困局,努力探索涉企纠纷类案件“最优解”,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共赢,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
来源:执行局综合处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