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恪艳阳受害人向上海经侦总队领导写信,维权切莫迷失大方向!

财富   2025-01-07 18:5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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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组照片是金恪集团艳阳度假的项目,看起来是不是很漂亮?
也许,都市里的人不太了解现在的乡村大开发,在很是荒凉的地方用几块木块建几间屋子,平日里根本就没有人。两三年前,时代观点考察过一个乡村休闲度假村,可以说,要是拍照后再修饰一下,绝对比金恪集团艳阳度假里的还要漂亮。
事实上,经过打听,根本无人居住,也就是盼着有旅游团队带人来,在有人来之前打扫一下,就接待了。

金恪集团艳阳度假的暴雷其实真的没什么好奇怪的,只是太多都市里的老人被蒙住了双眼。

现在,受害老人也只能求救于公检法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替受害人追赃挽损了。

昨天,有一位金恪集团艳阳度假投资人向时代观点报料,发来了一封写给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领导的信,信中说(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信中内容予以了适合性修改,但不改变原意):

我们是金恪艳阳案的受害人,向浦东经侦支队报案后一直十分关心经侦对该案件发布的有关信息,日日翘首以盼能早日要回我们这些迟暮老人毕生心血攒下的养老钱。
近日看到浦东经侦支队2024 年12 月21 日对金恪艳阳“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的通报,看了后觉得难以理解。在参阅了国家颁布的《民法》、《刑法》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后认为,依照其中法律法规对照本案实例,金恪艳阳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更为名符其实。
按照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定性,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1. 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继续签订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的;
从金恪艳阳实施的一系列手法来看,已完全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五条定义中的所有要件。所以金恪艳阳是彻彻底底、明明白白、无可非议的合同诈骗。
金恪艳阳业务员在于被骗方推销产品的交流中反复强调双方定的是《租赁合同》,是受国家合同法保护的,并一再解释合同法,就算甲方倒闭,租赁定金也是百分之百要退还的。更何况这份合同是由中国三大名律师之一的大律师制定的。为进一步让对方确信,他们还拿出由官媒《新民晚报》为金恪艳阳出版的专刊,还有评级机构出的AA+资信证书,更让人不得不相信的上海几十位头面人物,也是购买他们产品的资料,如前市公安局长唐某勋、前市委组织部处长施某令、前全国人大代表陆某权、前海运局长洪某等等。连他们都是其中会员,我们这些老人还会不相信吗?
特别是他们出具的权威媒体的宣传更是让我们深信不疑,这些是我们这些耄耋之年老人投入的主要原因。
“金樽美酒千人血,玉盘佳肴万姓膏。烛泪落时民泪落,歌声高处怨声高。”这是对金恪艳阳首恶朱某峰、陈某东、王某峰等人潜逃国外享受灯红酒绿、纸醉金迷奢侈生活的血泪控诉,他们的享受是建立在千千万万老年人悲痛欲绝的惨况之中的。所以上海公安一定要把这些恶魔捉拿归案,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这也是万千受害老人的心声!
痛苦之余,老人们只能将希望寄托在公安的查处,给我们老人讨回公道。我们知道对金恪艳阳的立案定性至关重要,不能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应以“合同诈骗罪”立案。没有正确的立案定性,受害人的结局就无公道可言。
当然我们也十分感谢浦东经侦这次对金恪艳阳立案的迅速,使犯罪团伙无法转移罪证和资金,这对受害人挽损无疑是极大的利好。在此对上海公安经侦深表感激!
时代观点:
在时代观点推送这封信之前,时代观点发现已有自媒体进行了发布,并且阅读量还是挺高的。
面对金恪艳阳暴雷的事,许多人真的很有必要走出误区,当务之急是,受害人不能被激情所迷惑,更不能迷失了应有的大方向。
立案立的是刑事,并不是民事,更不是为受害老人讨钱的事,而是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帮助受害人挽回损失。
刑事立案的最大作用就是:在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同时给有犯罪倾向的人予以警示。
看了这篇写给受害人写给上海经侦总队的信后,时代观点确实是不安的,凭着激情胡乱解释法律。
时代观点想要说的是,刑事案件有规定程序,公安侦查充其量就是涉嫌而非定性,所有案件必须经过法院判决才能定性。
时代观点特别建议,若真的是维权,应诉求警方在侦查案件的同时,尽最大努力查封冻结最终由法院执行的涉案资金或资产,如果偏离方向,受害人的维权可能因为干涉司法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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