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5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就“检查区、乡级干部工作问题”给中共延安县委发出一封指示信。信中指出:“近来有几个老百姓到高岗同志面前来告状,说延安东区二乡乡长高米山、指导员(即支书)吕维新在乡村里办事耍私情,曾捆绑过一个要求离婚的妇女,逼得那个妇女悬梁自尽。那个指导员吕维新并违反政府开荒法令,强霸荒地,肆意剥削群众等。这些情形经过我们调查,许多都与老百姓所告发的事实完全相合,这是十分值得引起我党来警惕与纠正的(延安县委对此事已有处理)!”
西北局在指示信中分析了产生这一类问题的四个方面的原因后,提出了检查区乡干部工作的四条指导意见。指示信明确提出:“对于区乡干部必须从工作上各方面来一次大检查。首先从东区二乡做起,对于东区二乡乡长高米山、指导员吕维新在二乡全部工作经过须作全部的考察,要把他们所做的违反群众利益、反群众等行为一件一件地调查清楚,列举出来,利用东区二乡这次选举运动,公开发动群众批评。对于逼死要求离婚的那个妇女的案子,须发动群众起诉,提交法院究办,并公开开除高米山、吕维新的党籍,经过延安地方法院审判之后,还可以提交东区二乡群众公审。”指示信强调指出:“今后对于区乡级干部的工作必须定期地深入地检查。检查时应特别注意,不仅是否完成上级党委所给予的任务,还要看他们如何完成任务,如动员工作则须注意是否有强迫命令、耍私情?共产党员减轻或逃避动员任务,以及他们在工作上生活上对群众的影响如何?群众对于他们有些什么意见(好的或不好的)?从这些检查中发动区乡级干部中的自我批评,有错误有缺点帮助他们更正,对群众有不好影响,则必须及时克服,发动群众批评干部、监督干部。”“以后县委的同志必须更能深入到乡村党员群众中去、党外群众中去,经常去倾听他们意见,让他们能说出自己要说的话。区乡级干部更应该如此做,深入党内外群众,真实地反映群众的意见,这是保障党领导正确,求得干部自己进步最基本的方法。”西北局在信中提出要求:“我们盼望延安县委同志们详细地来讨论和实现上述的意见,并把这封信传达到延安全党去,望将你们的讨论和执行的情形给我们以详细的报告。”西北局的这封指示信,在下发给延安县委的同时,也抄发给各特委、分委和县(市)委。
来源:学习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