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出口,组织1万名以上建筑师、工程师下乡服务;我国铁路客运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发票,11月1日后对这类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11月即将到来,一批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出口,浙江出台相关意见
近日,省商务厅等16部门印发《浙江省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出口意见(试行)》(←点击蓝字查看详情),推进二手车出口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省。
《意见》提出,要积极推动大型汽车贸易企业和生产企业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发挥行业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企业在宁波舟山港、台州港、温州港、义乌港、崇贤港等重要口岸建设二手车出口高地,构建集展示交易、维修检测、车辆登记、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为一体的汽车生态链。将二手车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内,将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二手车出口企业的正常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支持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发展,浙江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日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航强省低空经济发展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点击蓝字查看详情),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通知》明确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平台发展、加快项目用地行政审批等10方面内容。
未来两年,浙江将组织1万名以上建筑师、工程师下乡服务
日前,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建筑赋能乡村 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的通知》(←点击蓝字查看详情),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组织建筑师、工程师等工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服务,为乡村建设提供全方位、多专业的技术支持,带动乡村建设人才队伍培育,全面提升乡村建设能力与水平,高质量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浙江将通过2年时间,组织1万名以上建筑师、工程师深入乡镇、村开展专业服务,培育一支熟悉乡村建设规律、具备复合专业能力、具有乡土情怀的高素质乡村建设人才队伍,有效提升乡村建设和管理水平。
推进农民培训工作提质增效,浙江出台相关文件
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做好农民培训机构管理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农民培训机构应以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学员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化课程为保障、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重点,合法合规开展培训。农民培训机构根据条件情况分一类、二类、三类,分别归口省级、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各地应严格遵循“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发文公布”的入库流程每2年动态调整一次。各类农民培训机构分别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并发文公布,其中一类农民培训机构按以下流程入库。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6月28日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施行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日前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完善立法目的,明确工作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
●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
●明确备案审查方式和审查期限,完善审查事项。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作为审查方式。
●细化法规规章纠错规定。规定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健全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同时废止。
我国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我国铁路客运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对外发布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旅客不再需要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出行和报销更便利。
根据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并进行查询、下载和打印。单位可基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推动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和“网上办”。单位既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技术规范》规定了6项单体电池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22项电池组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静电放电、过放电、过充电、温度保护、外部短路、互认协同充电、数据采集、绝缘电阻、挤压、加速度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把强度、阻燃性、低气压、过流放电、温度循环、浸水、盐雾、湿热循环、热扩散。
11月1日后销售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施行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明确,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发车区)。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或违规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完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都属于“备案主体”。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2025年11月1日前补充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在2024年11月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要在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化妆品现场检查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
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办法》是我国化妆品监管领域第一次系统地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现场检查可以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也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派出检查单位应当派出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培训经历的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浙江律协 转载发布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