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期间,前往某住宅区开展调查工作。执法干警向该住宅区物业经理李某某依法出示相关执法证件,要求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工作。李某某态度消极、不予配合。执法干警对其反复耐心劝导,李某某仍拒不配合甚至对执法干警进行言语攻击并拍照录像,引发周边居民聚集围观。为避免影响后续执法工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实施传唤。
李某某到案后,对其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错误言行深刻反省、诚恳道歉,并主动写下检讨书。鉴于李某某真诚悔过、积极改正,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其公司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六十条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如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请广大公民和组织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编辑|王芳 朱晔 刘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