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犬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2024年1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设立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24〕3号),同意设立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有关规定,在开展制定收费标准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及调研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传真、在线、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委(价费管理处)。电话:0771-2328605;传真:0771-2328750;电子邮箱:gxfgsfc@gxi.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桂林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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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