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云帆等同志职务职级任免的通知 |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旅行   2024-11-06 17:19   安徽  

今天夜里到明天白天:晴,偏东风3-4级,明晨最低气温:8℃,明天最高气温:19℃,预计明天夜里到8日白天:晴转阴,气温:8℃~19℃。


1.涉案码洋1.56亿元!池州公安成功侦破特大制售盗版教辅材案件
via.池州公安在线
价钱和正版图书一样,但到手的书籍封面色彩不正?仔细甄别后会发现油墨字迹、纸张、装订印刷差强人意,这些盗版书籍不仅侵害了企业、创作者和读者三方的权益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版权打击盗版!

近日,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经过近5个月的循线追踪、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特大制售盗版某英语教辅材案,打掉了一个集“网络销售、多点仓储、集中派送、盗版印刷”于一体的全链条式产、供、销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捣毁窝点6处,关停涉案售假网店25家,现场查扣某青少年教辅材盗版图书38万册,涉案码洋1.56亿元。

2023年9月,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工作中掌握到一条线索:某网购平台店铺涉嫌销售青少年教辅材侵权盗版图书。九华山警方迅速开展工作,确定该店铺的实际控制人温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民警围绕温某某开展历时五个月的缜密侦查,逐步摸清了该团伙的犯罪组织架构。

经查,自2022年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鲁某某、张某等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印制某青少年教辅材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温某某、郑某某等人经营的某网络平台店铺对外销售非法牟利,累计印刷、销售盗版图书138万册,销往安徽、湖南、广东等20余省份,涉案码洋1.56亿元。

今年2月下旬,专案组民警分赴广东、河北等地同步实施抓捕,实现了对盗版图书生产、销售链条的全面打击。



2.池州启动住房公积金业务“就近办”服务
via.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近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业务“就近办”服务。自2024年10月31日起,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托我市5家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在主城区正式设立5个住房公积金业务“就近办”服务点,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线上指导和缴存、提取、贷款等多项业务办理,打造住房公积金便民服务圈,为广大市民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住房公积金业务“就近办”服务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市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推动了公积金服务事项下沉前移,缩短了公积金为民服务半径,将为广大市民带来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验。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就近办”首批服务网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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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就近办”首批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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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体育馆】关于举办2024年“九华粮品杯”池州市乒乓球团体邀请赛暨池州乒协会员单打排名赛场馆开放通知
via.池州市体育馆
各位健身爱好者:
因2024年“九华粮品杯”池州市乒乓球团体邀请赛暨池州乒协会员单打排名赛将在市体育馆举办,羽毛球场地于11月9日(周六)05:30-10日(周日)18:00不对外开放,仅供乒乓球赛使用。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池州市体育馆

2024-11-6


4.中共池州市统计局党组关于王云帆等同志职务职级任免的通知

via.池州市统计局

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经2024年10月23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王云帆同志任执法监督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啸远同志任农村统计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局机关三级主任科员职级;

钱文英同志晋升为局机关一级主任科员。

2024年11月6日

5.池州公安依法打击整治网上造谣违法行为
via.池州公安在线
按照公安部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池州公安持续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打击整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网上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网络谣言多发态势,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典型案例一
近日,东至县网民胡某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东至县发生地震造成房屋倒塌的谣言信息。经查,胡某对其发布谣言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近日,贵池区网民郑某在未核实事件真伪的情况下,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辽宁某医院4名男女感染新型病毒死亡”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近日,江南集中区网民朱某为博眼球、吸引关注,在短视频平台编造他人去世的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池州警方将依法查处。同时,广大网民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时也应保持警惕,理性判断,不轻信、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6.2024年11月11日停电信息

via.贵池区供电公司

尊敬的电力用户:

因①新建10kV低岭112线老屋0H支线#007杆(河口老屋台区D02线#003杆)电杆移位;②新建10kV低岭112线老屋0H支线#007杆至原10kV低岭112线老屋0H支线#008杆之间开耐张更换导线及金具;③原河口老屋台区D02线#002杆至新建河口老屋台区D02线#003杆、新建河口老屋台区D02线#003杆与原河口老屋台区D02线#003+6杆之间开耐张更换导线及金具。须将35kV墩上变电站10kV低岭112线#046+1杆老屋0H分支线0HDK停电检修侧线路由运行转检修 

停电时间:2024年11月11日08时00分至2024年11月11日17时00分;(遇雨顺延)

停电范围:墩上街道办事处:河口村


7.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一批农业综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via.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聚焦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坚持严厉打击各类涉农违法行为,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现选取6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池州市某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3年6月25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到达池州市某宠物诊所了解情况。现场勘验发现:其药房储存间内有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4盒、注射用辅酶A4 盒、肌苷注射液4盒;于医疗废弃物桶内发现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包装盒2个,于手术室冷藏柜内发现1支;手术室冷藏柜内发现注射用乌司他丁1瓶、注射用氨苄西林钠1瓶已配置、注射用盐酸多西环素1瓶、阿莫西林胶囊1盒剩余12 粒、注射用奥美拉唑钠1瓶。上述药品均属于人用药品。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称除阿莫西林胶囊外其他药物购进的目的是用于动物诊疗,其中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已经给来诊及流浪动物使用过了。至此案件调查清楚。某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000元。

案例二:池州市程某某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生牛屠宰加工场所、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牛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8月24日晚20时,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同检疫人员到达被举报人处。现场发现牛栏内存栏生牛13头,现场勘验未发现注水及相关设备,现场瘦肉精尿检,检验结果无异常。核验当事人及该场地相关证照,不能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该场地的营业执照。2023年8月25日对该场所实际经营者程某某制作询问笔录,了解该批生牛的来源、货值金额及检疫情况,其货值金额为227500元。2023年9月5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线索移交至生牛来源地秦皇岛市昌黎县农业农村局,并根据复函于2023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当事人承认涉案生牛未进行检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一百条第一款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85000元。

案例三:东至县某农资店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3年10月9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在东至县某农资店内发现品名为“沣油737”的油菜种子,现场未查询到当事人经营该种子的备案信息。10月13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属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在东至县某种业公司购进该油菜种子300袋,总价为45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290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贵池区某百货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4月2日,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贵池区人民政府督办室转办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称贵池区某百货店经营的超洁牌特浓樟脑丸标有驱虫、防蛀、防虫等功能,包装上未标有农药登记证号,要求依法查处。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门店货架上现场查获超洁牌特浓樟脑丸19袋、七只小熊牌香茅草防蚊液81瓶、慧宜佳牌抑菌花露水26瓶。超洁牌特浓樟脑丸使用说明标注有“驱虫、防蛀”功效,七只小熊牌香茅草防蚊液标签有“预防蚊虫近身叮咬”字样,慧宜佳牌抑菌花露水标签有“防蚊祛痒”“避免蚊虫叮咬”字样,以上商品均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经查,三种商品售价均为2元/瓶(袋),当事人已对外销售超洁牌特浓樟脑丸11袋、七只小熊牌香茅草防蚊液19瓶、慧宜佳牌抑菌花露水34瓶。涉案货值金额380元,违法所得128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贵池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超洁牌特浓樟脑丸19袋、七只小熊牌香茅草防蚊液81瓶、慧宜佳牌抑菌花露水26瓶,没收违法所得128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朱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7月15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2024年省级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依法开展查处的通知》(池农函〔2024〕80号),并于当日向当事人朱某某送达《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检测结果告知书》(东农(农产品)检告〔2024〕 1号),检测结果如下: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4年7月23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核实了涉案豇豆的用药时间、用药间隔期、销售时间、地点和价格。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豇豆农药的使用记录和销售票据,提交了1份《购销证明》用于说明涉案豇豆的销售情况。证明中指出:自从6月27日抽检后,当事人在7月初至今一共采摘了两批次涉案豇豆共10千克,零售给两个不认识的过路人,销售价格为1.6 元/千克,违法所得为16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元整,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王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4年10月13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长江东至段大渡口镇文明渡口上游500米水域查获当事人王某某使用路亚竿挂泥鳅活饵进行捕捞,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泥鳅活饵若干(0.95千克),渔获物翘嘴鲌3条(5.2千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农业农村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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