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同学们,当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我们即将迎来四六级、考研、期末考试。在考试的钟声即将敲响之际,快来看看相关考试行为规范吧!
诚信考试,你我同行
诚信乃做人根本,是心灵契约。于大学生而言,是学业进步的底气,是社交往来的准则。考试不作弊、作业不抄袭、承诺必践行,以赤诚之心待学业诸事,凭守信之德立社会潮头,点滴汇聚,成就不凡品格。
选自辽宁师范大学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私自篡改考试成绩,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学生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学生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私自篡改考试成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诚信应考,不单是给努力的交代,更是给校园风气的守护。每场考试皆为成长历练,凭真才实学作答,是向挑灯夜读的自己致敬;严守考场规则,不扰他人思绪,是递出友善尊重。此刻起,把诚信揣心间,摒弃歪念,精心备考、沉稳应试,用纯粹初心勾勒青春轨迹。愿无论四六级还是考研,亦或是期末一役,全员凯旋,佳绩满仓!
本期编辑:田 恬
责任编辑:曹云飞
初审:任美懿老师
复 审:张倩老师
终 审:雷鸣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