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再也不敢随意倾倒了!”近日,顺庆区丝绸路182号的店主张某因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影响市容和城市形象,面临处罚。
10月15日,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建中队在巡查至丝绸路时,发现182号店主将建筑材料随意堆放在人行道上,不仅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环境,而且影响过往行人及车辆通行,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随即对其拍照取证并立案处理。
经调查,店主张某正在对该店铺装修改造,为图方便,将装修垃圾堆放在人行道上。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张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执法人员随即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将装修材料搬离,确保周边群众通行安全。在接受执法人员的教育批评后,张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恢复了道路的干净和畅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商铺门店翻新装修过程中装修垃圾的规范投放检查,积极向商户和社区居民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规将装修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同时,安排执法队员加强监管力度,对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和清运企业、车辆开展全面而细致的执法检查,聚焦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未遮挡、不符合规定收运等重要环节进行精准查纠。
来源 | 今日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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