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
本就是违法行为
强行闯卡逃逸
更是错上加错
近日,拉萨交警查获
一起无证驾驶还强行闯卡逃逸的
违法行为
现对其进行曝光
↓↓↓
2024年12月8日7时26分,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东大队在当热路货运中心前路段进行酒驾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陕UZ5***的小型汽车接近检查点时,突然加速闯卡,并险些撞倒执勤民警,随后该车逃离现场。
案件发生后,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东大队民警迅速展开调查,通过摸排和调取视频监控,锁定了闯卡车辆。12月11日,在拉萨东城之星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将车牌号为陕UZ5***的小型汽车查获,并在藏热路南段某公寓内将驾驶员平某抓获。
经调查,驾驶人平某涉嫌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拉萨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城关公安分局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平某作出罚款1900元,拘留19天(合并执行)的行政处罚。经民警批评教育后,平某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民警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设卡检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神圣职责,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手段。配合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阻挠民警正常执法,暴力或威胁民警执法,特别是暴力闯卡威胁民警人身安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无证驾驶已是错
闯卡逃逸错上加错
配合民警执法
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
切勿逃避、阻碍执法,暴力抗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责编(一审):鲍卉
■ 主编(二审):黄永刚
■ 审核(三审):何多庆
▼点击图片,查看往期精选内容▼
●关于我市超标电动车淘汰退市的公告
●筑牢电动车“安全防线”,拉萨交警持续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
●曝光台 | 无证驾驶很危险,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