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企业负责人被行政处罚!湘潭市安委办通报8起安全生产事故

时事   2024-09-07 14:25   湖南  

湘潭市安委办发布2024年第9号事故警示通报

(2024年第9号)

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省、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一月一警示”的要求,现将我市2021年至2023年同期9月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警示通报如下。


事故情况


01

湘潭经开区江西省XX有限公司“9·2”物体打击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1年9月2日8时左右,湘潭经开区XX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铆焊车间内外委单位江西省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实业公司”)进行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一是油漆工龙某妹未听从转运工李某义的起吊警示,未确认工件的稳固性及作业场的危险因素,在李某义进行吊运时仍登上东平台车对静齿条支梁进行补漆作业;二是转运工李某义未仔细辨认龙某妹已经离开吊运地点,操作(地操)行车起吊静齿条支梁时,未保证吊物处于平衡状态且未拴挂拖拉绳稳定吊物,起吊后吊物晃动并撞倒第二件静齿条支梁,致使并排摆放的第二件到第六件静齿条支梁依次倾倒,造成龙某妹被压受伤并因伤重抢救无效身亡;三是转运工邓某在事发前一天将6件静齿条支梁并排摆放在东平台车上时,间隔距离小于静齿条支梁本身高度,静齿条支梁立起摆放后未采取防倒措施。

间接原因:一是XX实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转运工进行静齿条支梁吊装作业时,XX实业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油漆班组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二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XX实业公司未及时发现事发前一天静齿条支梁摆放不符合《物品摆放及堆码作业规范》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XX实业公司未全面客观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理想,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职责及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缺乏必要的了解。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全面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追责问责情况: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省XX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XX公司立案调查处理,8人被追责问责。

02

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16”挤压伤害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1年9月16日14时40分左右,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湖南XX有限公司XX厂水泵房进行2#渣系统1#冷却泵检修作业时,发生一起挤压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一是起重工罗某二作业前检查出挂手动葫芦的钢绳有锈点并报告肖某二及肖某一,肖某二、肖某一违反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职责,继续组织进行吊装作业。吊装新泵体回装时挂手动葫芦的钢绳断裂,泵体摆动将作业人员罗某一挤伤致死;二是钳工罗某一作业过程中站位不正确,面对泵体倾斜方向站立进行手拉葫芦作业,泵体摆动时躲避不及受伤致死。

间接原因:一是钢绳的维护保养不到位。断裂的钢绳于2020年7月左右就绕挂在泵房上方横梁上,期间多次检修水泵时用于吊挂手动葫芦,钢绳未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且锈蚀,未定期检测。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均未排查并治理该事故隐患;二是作业现场组织不到位。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公司规定对于需要手拉葫芦配合且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项目编制施工方案;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了安全教育并进行了考核,但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意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四是未明确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吊装作业未明确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追责问责情况: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X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人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6人被追责问责。

03

湘潭高新区XX项目二期“9·18”高处坠落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1年9月18日7时15分左右,湘潭高新区XX项目二期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在钢平台复位时支撑腿未可靠支撑在电梯井门洞口楼板上,且支撑腿无锁定装置;电梯井钢平台提升时上面堆载了大量模板等物件,其重心高且极不稳定。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肖某平、刘某军未确认支撑腿已可靠支撑在电梯井门洞口楼板上,取掉塔吊钢丝绳挂钩并站到钢平台上,人员动载与堆载物重心不稳造成对钢平台的扰动,钢平台两个支撑腿均进入到电梯井内,瞬间失去支撑往下坠落。

间接原因:一是XX实业公司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XX实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三是XX实业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是XX实业公司经常性安全检查不到位。五是XX建设公司项目部未按本公司与XX实业公司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督促XX实业公司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等;对XX实业公司进行钢平台安装的安全交底时未履行双方签字确认。六是XX建设公司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到位。XX建设公司项目部配备了刘某强、王某博、姚某等人为安全员,2021年8月24日将刘某强调离至事故发生期间,未及时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补充配备安全员。七是XX建设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XX建设公司项目部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开展了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XX实业公司项目部木工班组作业人员长期在钢平台堆载模板提升的事故隐患。八是监理公司组织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不到位。组织检查XX建设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时,未及时发现XX建设公司项目部将钢平台安装操作规程向XX实业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交底时未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九是监理公司责令XX建设公司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到位。XX管理公司XX二期项目监理部对XX建设公司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检查时,XX建设公司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未达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未及时责令整改到位。十是监理公司安全巡视不到位。开展不定期安全巡视时,未及时发现XX实业公司项目部木工作业人员长期在钢平台上堆载模板进行提升等安全问题。

3.追责问责情况: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XX实业公司及其总经理和项目负责人、XX管理公司、XX建设公司项目部经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11人被追责问责。

04

湖南XX钢模有限公司“9·6”物体打击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1年9月6日10时15分,湖南XX钢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钢模公司”)钢模车间在进行校模作业时,发生失衡倾覆,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7.67万元。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杨某山未严格遵守铆工作业安全职责,在进行校模作业时,将模具结构件竖立摆放,未采取有效的支撑措施将结构件卡牢,就用撬棍移动模具,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一是XX钢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T梁模具结构件采取有效的支撑措施,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二是XX钢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杨某山等相关从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铆工校模拼装安全操作培训,未能保证拼装模具结构件的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三是XX钢模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存在未采取有效支撑措施就进行校模作业的情况,虽当场予以纠正,并在早会予以通报,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再次发生,未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消除事故隐患。

3.追责问责情况:由韶山市应急管理局对XX钢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3人被追责问责。

05

湖南湘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分公司“9·20”机械伤害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1年9月20日7时7分许,湖南湘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在对搅拌机主机进行日常清扫维护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一是勤杂工吕某伟未按照《湖南湘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分公司混凝土生产线安全操作指引》要求,作业前未首先关闭搅拌机总电源,在控制台上放置维修警示牌,并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直接进入搅拌机内作业。二是操作员张某未按照《湖南湘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分公司混凝土生产线安全操作指引》要求,在未确认搅拌机内无人作业的情况下就开机清洗机器,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一是XX分公司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票制度。XX分公司虽制定了搅拌机清理作业票制度,但未严格执行,未见9月20日当日搅拌机清理作业票,作业人员吕某伟既未通过作业票确认,又未严格执行双人监护制度,独自一人直接进入搅拌机内作业;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XX分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勤杂班组作业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对勤杂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考核,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及个人防护技能;三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XX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搅拌机行程开关失效的事故隐患;四是生产安全检查不到位。XX分公司按照《安全检查例检制度》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但未及时发现勤杂班组、操作员未通过安全确认,未按公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安全问题。五是湖南湘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XX分公司的直接管理单位,湖南湘潭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虽设有生产技术部对旗下分公司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但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未按操作规程作业和搅拌机行程开关失效等事故隐患。

3.追责问责情况:由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对XX分公司及其总经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1人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人被追责问责。

06

湘潭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28”挤压伤害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2年9月28日5时40分左右,湘潭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晚班挂吊班组在湖南XX有限公司货场成品库A15区进行成品入库时发生一起挤压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罗某云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Q1起重指挥)指挥门式起重机驾驶员,违反《物流中心岗位人员作业标准及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禁令》等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指挥吊装堆垛钢管作业,未落实安全措施进入钢管滚动方向被钢管挤压身亡。

间接原因:一是XX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作业;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不到位;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到位。二是XX公司未督促XX劳务公司在承包前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辨识、作业风险评估,并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XX公司审查后严格实施;未督促XX劳务公司在开工前结合项目做好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保留相应记录;未督促XX劳务公司结合承包项目内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台账;未督促XX劳务公司配备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指吊人员及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及时查处业务实施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与隐患。

3.追责问责情况: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XX劳务公司、XX公司及其物流中心主任进行行政处罚;由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XX工贸公司依法调查处理;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5人被追责问责;2名公职人员被谈话提醒。

07

湖南XX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9·12”高处坠落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2年9月12日10时30分左右,湖南XX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河西支行二楼进行空调维保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2万元。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一是个体防护装备佩戴不到位。湖南XX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为黄某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黄某按照标准佩戴、使用。二是违章作业。黄某未佩戴安全帽且未检查自带安全带的可靠性,作业时安全带断裂,不慎坠落身亡。

间接原因:一是湖南XX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未查验黄某是否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安排其从事特种作业;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二是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明确本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空调维修保养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空调维修保养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问题。

3.追责问责情况:由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湖南XX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及其办公室经理依法调查处理,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08

湘潭市XXXX花园二期一批次建设项目“9·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2023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许,湘潭市XXXX花园二期一批次建设项目1#栋X单元XX层进行防护栏杆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违章作业。柳某旗违反XX幕墙公司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临边、临空作业时必须两人为一组,互为照应,严禁独自一人施工作业”“临边、临空作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须打结时要系牢于固件,要作拉拽测试确认牢靠后方可使用”等规定,安装1#栋X单元XX层中间户设备平台栏杆过程中不慎坠落地面身亡。

间接原因:一是XX幕墙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开展岗前培训后未对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未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XX幕墙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时未形成记录,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高处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XX建设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对分包单位栏杆安装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交底;未督促XX幕墙公司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收集并审查分包单位资料。三是XX设计院公司项目监理部未及时审查分包单位资格及施工方案,项目监理部多次检查出门窗安装过程中高处作业的安全问题,虽通过发安全通报限期整改,但未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追责问责情况: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XX幕墙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东依法调查处理,建议由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XX建设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员、XX建设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XX设计院公司项目监理部监理员、XX设计院公司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依法依程序调查处理,2人被追责问责。


工作建议


9月份,大中专院校集中开学,中秋节、国庆节等节日庆祝活动集中,群众出行和聚会活动增多,道路交通、景区景点以及餐饮、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风险高。主汛期过后,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旺盛,安全生产风险增大,需重点关注登高、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环节安全。

回顾往年同期事故,建筑施工、冶金机械等八大领域事故高达8起,可见9月份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层层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持续深化各类安全生产督查排查行动,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扎实做好隐患排查与安全风险防控,切实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遏制一般事故,坚决守住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底线。

来源:湘潭应急管理 作者: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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