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药店老板被逮捕

时事   2024-09-18 23:58   湖南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首例贩卖右美沙芬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姜某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姜某系某药店老板,其明知右美沙芬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该药店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为谋取利益,将右美沙芬片藏于家中,在无医疗处方,明知购药人系滥用药物的情况下,通过拆除药品外包装,委托外卖员同城配送的方式,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计十余盒。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经营此类药品必须经过许可,并审慎审查购买人身份及购买目的等,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犯罪嫌疑人姜某明知购买人并非出于医疗目的而是滥用药物,仍然多次出售右美沙芬片,其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

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中,顺藤摸瓜,查处了多名滥用右美沙芬的青少年吸毒人员,均已作出行政处罚。近年来,部分青少年为追求刺激沉迷“嗑药”,长期过量服用右美沙芬片、复方曲马多片、复方地芬诺酯片等药物,以右美沙芬为例,青少年单次服用超过120毫克,就会出现幻觉,引起兴奋、轻快感、精神恍惚等症状,继续加大服用剂量,可致心肌损失、精神障碍、心脏骤停、攻击性行为和急性中毒死亡等,长期超剂量使用后果更为严重。



检察官提醒




一面是“明星止咳药”,一面是“毒品”, 右美沙芬还是那个右美沙芬,是治病救人的“天使”还是毒瘾害人的“魔鬼”,完全取决于行为人如何对待和使用药物。小岳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管制药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数量的计算原则】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来源:岳塘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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