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孩子的抚养权归对方,能否不给其留财产?

学术   2024-11-03 19:32   河南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吴先生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李女士获得9岁女儿小吴的抚养权,双方婚内购买的房屋也归李女士所有。三年后,李女士因为自己身患重病,无力继续抚养女儿,将已经上初中可以自立的女儿小吴的抚养权变更到前夫吴先生名下。李女士后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将其名下所有的房产、存款均由照顾其生活的弟弟继承。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杨律分析
本案中,李女士患病去世前,立遗嘱时,女儿小吴年纪尚小,才刚刚年满15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李女士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李女士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应当在遗产中为女儿小吴预留三年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所需直至成年,剩余的财产再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处理,因此遗嘱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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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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