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维护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践行了“执法为民”的理念。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庆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和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擅自出具检测报告案
2024年7月19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庆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和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擅自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对当事人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办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函》后,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出具的23份机动车检验报告存在车身两侧对称部位高度及高度差、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未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记录的问题,在车辆环保性能检测中,未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规定的周期对排放检测设备进行检查和零点校正,未按照技术要求对不透光烟度计进行检查,还存在场地规划不合理、标志标线不清晰、动态检验区未设置有效隔离的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庆阳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26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庆阳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查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注册商标舒肤佳持有人投诉某超市销售假冒舒肤佳注册商标的商品,本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水和香皂。经核查,该超市洗涤日化产品由当事人包场销售(租赁场地并负责进销货),本局于2024年6月7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该超市等5家超市包场销售洗涤日化产品,涉案商品货值共计595.2元,上述产品经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另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庆阳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8月12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庆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75.4元和罚款1.06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13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西峰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某物业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在向西峰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时,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用水费、用电费和物业服务费的违法行为。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在查明违法事实后,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共退还多收费用40.34万元,另有7075.4元未退还到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华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池县某医药公司未明码标价、标价与销售结算价格不一致案
2024年7月15日,华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池县某医药公司未明码标价、标价与销售结算价格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7日,华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华池县某医药公司货架销售的药品中逢春银翘解毒颗粒、汉王黄连上清丸、博爱银黄颗粒、中国药材玉屏风颗粒等20种药品未明码标价。并抽取了10种药品对标签标价和系统结算价进行了对比,其中三种药品标价与结算价格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华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店使用“APP”开展排队免单促销活动欺诈消费者案
2024年6月25日,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服装店使用“APP”开展排队免单促销活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作出了警告、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5日,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辖区某服装店使用“某某酷选”APP开展排队免单促销活动,消费者按照其店铺对外宣传消费方式购买商品后,未实际得到免单。经查,该服装店由于后续订单较少,消费乏力,促销活动随后停止。经调解协商,该店经营者采用全额退货退款、消费者5折购买等不同方式与104名消费者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健服务店发布涉及绝对化用语和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2024年4月30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保健服务店发布涉及绝对化用语和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27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保健服务店营业区域内墙壁宣传栏上有“唯一能治疗足部所有疾病”“唯一杜绝了脚气交叉感染”“唯一引进了反射疗法和康复理疗”等字样的宣传广告语。经查,当事人拟定了上述字样的宣传广告语内容并提供给广告公司制作了宣传牌悬挂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想象竞合原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来源:庆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