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08月14日11时许,郭某兵驾驶甘MAK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白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公里650米处时,与对向王某柱驾驶的无号牌“江苏昭威”牌正三轮电动车(载员:杨某琴)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柱、杨某琴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柱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当事人郭某兵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径路口时未减速慢行。
案例二
2024年6月7日18时许,杨某平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银西公路329公里800米处道路西侧左转调头时,与沿由南向北行驶的丁某华驾驶的宁AK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 R58**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平受伤,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三
2024年4月18日15时16分许,郭女士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合水县何家畔镇姚坑崂至程家咀通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铁公路16公里400米处左转弯出路口时,与由南向北直行刘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郭女士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郭女士驾驶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在路口外停车瞭望,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案例四
2022年09月24日07时,王某驾驶甘M1Q2**号小型轿车沿新庄镇下肖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村四组十字路口处,与王某某无证驾驶的鸿迅牌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直行时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是由于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十字路口未让右方车辆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某未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案例五
案例六
农用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安全隐患
01
安全性能较差
此类车辆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安全性能普遍较差,在违法载人或装载货物的情况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可能会出现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
02
扰乱正常秩序 容易引发事故
此类车辆车速比普通自行车、行人要快,超车几率大,极易发生剐蹭事故;在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随意变道、拐弯掉头、乱闯红灯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大大增加。
03
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04
事故赔偿责任难承担
由于此类车辆都没有办理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乘坐人根本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且车主多是收入较低的社会群体,他们很难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农用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
在上路行驶时
要牢记以下交通规则
1、切勿使用农用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驾驶人要主动拒绝违法载人,行经农村道路路口务必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2、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事故发生时,头部容易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危及生命的伤情,而戴头盔是最简单而又最有效的保命措施。
3、驾驶此类车辆一定要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按道行驶。切勿在道路中间行驶、逆向行驶,更不能随意穿行、抢行、闯红灯。上路请规范行驶遵法守规、各行其道,一定不要乱穿!
4、此类车辆转弯前,要注意观察,并伸手示意,确保安全后通过,严禁突然转弯或随意掉头。
生命只有一次,容不得半点侥幸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从自身做起
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做交通文明的践行者!
来源:庆阳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