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涉及以下社区

民生   2024-09-30 21:41   重庆  

省道202广元至开江公路平昌县坦溪镇至江口镇段新建工程(一期)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平昌县同州街道坦溪社区集体,金宝街道青云社区2、3、7、8组,百花社区4、5、6、8、9、11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008号

3.批准时间:2024年8月10日

4.批准用途:公路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平昌县同州街道坦溪社区集体,金宝街道青云社区2、3、7、8组,百花社区4、5、6、8、9、11组。

2.被征收土地位置:平昌县同州街道坦溪社区,金宝街道青云社区2、3、7、8组,金宝新区百花社区4、5、6、8、9、11组。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2.0517公顷,其中:农用地30.5379公顷(耕地17.2821公顷,园地5.4972公顷,林地3.9159公顷,草地0.8243公顷,其他农用地3.0184公顷),建设用地1.5138公顷,同时将0.303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河流水面)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共计征(转)土地32.355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平昌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昌府函〔2023〕138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2.安置途径:本次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61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昌府办函〔2019〕114号)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公告方式及时间

1.公告方式:本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同州街道坦溪社区,金宝街道青云社区2、3、7、8组,金宝新区百花社区4、5、6、8、9、11组在村组公开栏公告,同时在平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2.公告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10月22日)。

五、其他告知事项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所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2广元至开江公路平昌县坦溪镇至江口镇段新建工程(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008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来源:平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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