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景德镇法院2024年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会上公布了全市法院7起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景德云媒在此整理发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一同从乐平市坐车到南昌昌北机场,然后转机到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三人先后在“蛇头”(身份待查)的带领下,偷渡到达老挝金三角诈骗园区荣盛集团下属中胜公司。
陈某某在公司内利用虚假投资理财“杀猪盘”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直到2020年12月24日自动到勐腊口岸投案回国。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赴境外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个人及所在诈骗犯罪组织诈骗金额难以查证。
但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三十日以上,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案面对被告人跨境实电信网络诈骗,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适用《跨境电诈意见》,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切勿非法出境,远离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在事先明知微信好友“佛”出售“火币”套现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与“佛”商量以“火币”交易的方式帮其套现并从中收取1%的报酬,并按“佛”的指示借用其朋友刘某的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在一个名为“火币pro”的软件中注册,并绑定了刘某的银行卡号及支付宝账号。
注册好“火币”账号后,2020年10月24日,“佛”向该“火币”账号转账186720个火币。10月25日,罗某指使朋友刘某分两笔取现25万元,然后根据“佛”的指示,在取款资金扣除1%的报酬后,将剩余现金247500元秘密放在“佛”指定的位置,由“佛”取走。
10月26日,罗某得知刘某的取款银行卡被冻结便终止了帮“佛”套现的行为,并将剩下的“火币”陆续转还给“佛”。
经查,该款项中包含尧某民被骗的3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家属已代为退赔33000元给尧某民。
被告人罗某在明知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他人,以代为销售套现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大。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虚拟货币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和工具价值属性,能够成为犯罪工具。
因此,对于以虚拟货币帮助上游犯罪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且达到主观明知程度的犯罪行为,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评价。
本案通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严惩被告人,积极引导退赃退赔,最大程度维护被害人利益,体现了全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
2023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政、王某康二人伙同他人在景德镇珠山区茶具城出租屋内、浮梁县查大村一私房内,
使用香港移动手机卡给苹果手机连接香港网络,并发送热点给笔记本,使用“WhatsArr”等国外社交软件,
在社交软件内假扮成功人士与外国人添加好友,发送诈骗信息,诱使他人在诈骗网站进行投资。
至案发为止,杨某政发送诈骗信息20667 条,王某康发送诈骗信息14474 条,二人均未诈骗到他人财物。
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政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处王某康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外国人的网络交友诈骗案件。
犯罪分子冒充成功人士,通过通讯软件、网络社交平台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投资信息,谎称能获取高额收益,诱骗被害人在诈骗网站进行投资,以骗取钱款。
本案警示公众,要谨慎网络交友,甄别信息真伪,在对方透露出高额收益的投资理财项目时,更要提高警惕,切勿被高收益蒙蔽了双眼,天上不会掉馅饼。
2022年7月,原审被告人胡某某购买了含姓名、银行卡号、贷款金额、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涉财产信息,邀约宁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实施诈骗。
同时朱某某也从网上购买了1000条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三人共用信息表上的客户电话及诈骗平台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个人所得。
2022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胡某某等三人先后五次开车到景德镇市高新区的山里通过拨打电话实施诈骗,其中胡某某共诈骗成功4单,骗得人民币3万余元。
本案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原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29日以原判遗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行提出抗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补充指控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财产信息1505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人民币3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两罪并罚。
据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处置涉案信息载体。宣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姓名、银行卡号、贷款金额、手机号码等内容的信息是公民个人涉财产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原审裁判遗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本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一方面体现人民法院勇于纠错、维护裁判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体现对电信网络诈骗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全面从严打击力度,彰显司法机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及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坚定决心。
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2015年12月、2017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分别注册成立景德镇惠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民公司)、深圳前海福安泰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安泰公司)。
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程某某以福安泰公司提供旅游、休闲、住宿等养老服务为由,吸引他人充值认购会员,按月息1.2%至2%返利,共向94名集资参与人(主要为老年人)吸收公众存款1410.7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996.0万元。
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投资897厂医院改造养老院项目、收购其他公司等。
另外,自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程某某利用惠民公司,共向2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0.6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21.2万元。
综上,程某某累计从11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1681.3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117.2万元。案发后,司法机关查封了涉案六套厂房、三套办公楼及相应面积土地使用权(均已设立抵押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
以设立门店、发放宣传资料等公开宣传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某某华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促成涉案标的成功拍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涉案抵押厂房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多为案外人占有、场地管理混乱、经济效益低,涉案标的拍卖成交率及清场难度大等问题,
法院依托“府院联动”,引入国资促成涉案标的成功竞拍,实现集资参与人损失100%退赔,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了良好的追赃挽损效果,
更是向社会发出“警惕高利诱惑,杜绝养老诈骗”的呼吁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
2013年开始,姜某球聘用业务员以“旅游、健康、养老”为幌子,通过街头派单、电话寻访、组织参观、推介旅游等形式进行宣传,
主要面向老年人群体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用储值卡积分兑换现金,以投资高额回报的名义发展客户进行投资。
被告人钟某娥于2015年1月入职公司,为了提高业绩、增加提成,被告人钟某娥本人或带领团队采取发放宣传单、组织旅游活动等形式,
向中老年人宣传以年化12-1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引诱中老年人购买“华商卡”“晚晴会员”“微店”“股权认购”,
其名下“华商卡”吸收350人次,金额达1037万元,违法所得26万元,已退缴8万元。
被告人姜某印于2016年5月入职公司,采取与钟某娥相似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其名下“华商卡”吸收97人次,金额达304.5万元,违法所得12万元,已退缴8万元。
被告人章某于2015年10月入职公司,采取与钟某娥相似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其名下41份“华商卡”“晚晴卡”购买合同,涉案金额118万元,违法所得12万元,已退缴3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姜某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
被告人钟某娥、姜某印、章某接受姜某球的雇佣,以“旅游、健康、养老”为幌子,
通过街头派单、电话寻访、组织参观、推介旅游等形式进行宣传,
引诱老年人购买“华商卡”“晚晴会员”“微店”“股权认购”等养老产品,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人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三被告人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
2021年9月,盛某某在项某某(另案处理)提议下,在景德镇注册景德镇盛某某旅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租赁店面作为公司门店。
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邀约老年人到门店参观,组织旅游团到婺源水墨上河景区游玩,
虚构该公司投资婺源水墨上河景区项目、景城名郡小区御盛酒店项目,以短期投资、高额返息模式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
公司收到集资款后,盛某某获得12%,剩余部分归项某某。
2021年年底,项某某、盛某某关闭公司后携款逃离景德镇市。
经查,涉案48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达113.7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假项目实施诈骗,非法集资113.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盛某某诈骗对象系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盛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是以投资“旅游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
盛某某通过提供免费旅游观光、参观虚假投资项目的手段,采取免费礼品、投资返利、酒局营销等方式,诱骗老年人投资虚假的旅游服务,造成涉案几十名老年人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且追赃挽损困难,严重侵害了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银发经济”体量日益壮大,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股权投资、旅游服务、养老医疗等行业的关注和需求,通过筛选目标群体、建立客户池、分层设计消费政策等方式,实施各类非法集资犯罪。
人民法院提示广大老年人在消费投资时,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低风险高回报”项目,加强识别和防范诈骗行为的能力。
来 源|江西发布
核 发|周长华
审 核|涂珊
编 辑|姚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