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
濮阳环境公众号发布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的通告
详情如下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河南省2024年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河南省2024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委办〔2024〕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一)市区北至北外环(G342国道)、西至濮阳市界、南至晋豫鲁铁路、东至S214省道的区域(不含以上边界道路)。
(二)全市范围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均为高排放禁用区。
(三)各县自行划定本辖区禁用区范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1.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2.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以及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机械。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进行编码登记,定位实时联网,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三)用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三)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来源:濮阳环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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