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教训太大太大了!就看以后还有哪家医院、哪个医生敢不顾规定、纵容患者,给怀孕近9个月的产妇引产!
2024年9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广东某医院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起事故令人惊掉大牙,涉事医生、科室的做法简直愚蠢至极,丝毫没有判断能力,令人瞠目结舌。
几乎所有网友都一边倒地发出感叹:这些医生、这个科室、这个医院,脑袋里装的还是大脑吗?不,是糨糊!
患者许某于2016年10月7日因怀孕35周希望终止妊娠而入院。她此前月经规律,孕期无异常,但有剖宫产史,怀孕4次生产3次。
入院时,宫高30cm,腹围98cm,胎心150次/分,胎方位LOA。彩超显示胎儿发育正常,胎盘附着于子宫右后侧至前壁,成熟度I级。予完善相关检查;口服米非司酮+利凡诺羊膜腔注射引产术。
10月10日,许某在引产过程中出现宫缩,随后排出一死男婴,体重2.5kg。产后20分钟,胎盘部分剥离,阴道活动性出血。医生立即进行双管补液、人工剥离胎盘,但胎盘与子宫壁粘连严重,仅剥离出少量胎盘组织。随后,患者出现子宫收缩差,阴道活动性出血加剧,出血量达到500ml。
紧急情况下,医生采取了宫腔水囊压迫止血、交叉配血等措施,并通知院内抢救小组。患者病情恶化,神志模糊,血压下降至84/40mmHg。在家属同意下,医生决定进行子宫切除术。手术中,患者心跳一度停止,经抢救后恢复。术中出血量达3000ml,输血及血浆等治疗。
10月10日晚,患者被转至东莞市妇幼保健院ICU。入院诊断包括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心脏骤停、DIC、胎盘植入、失血性贫血和疤痕子宫。10月11日,患者血压下降,心率增快,经积极补液、输血治疗后,血压有所上升。19日,患者重度昏迷,双瞳散大,无自主呼吸,医生采取亚低温护脑处理、降颅压等措施。27日,患者心率和血压急剧下降,经多次抢救无效,于15:05宣告死亡。
整个治疗过程中,患者总出血量约3500ml,输液9000ml,并进行了输血及相关治疗。尽管医生采取了多种抢救措施,但患者最终因产后大出血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去世。
首先,在病理与临床联系的疾病诊断方面,医院术前未能准确诊断出患者存在胎盘植入等高危情况。医院对高危产妇及其孕晚期引产的风险评估不足,未考虑剖宫取胎术,药物引产后大出血的风险评估和相关救治准备也不足。
这一漏诊直接导致了后续治疗方案的偏差和风险评估的不足。其次,在医疗处置方面,医院存在多处明显失误。
1、输血不及时:产后出血20分钟时才开始交叉配血,总出血量达1500ml后1小时15分钟才开始输血。
2、人为性损伤:尸检发现患者下腹壁、盆腔壁、回肠中下段、直肠外膜软组织出现挫伤性出血血肿,暗示可能有助产过程中的人为性损伤。
3、救治不利:心跳停搏后,尽管在插管麻醉状态下有较大的复苏机会,但存在救治不利的情况。
4、输液过多过快:在三个半小时内输入大量胶体液和晶体液,胶晶比例和滴速不合理,可能进一步加重了患者的病情。
此外,医院在注意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缺陷。病历书写不规范和记录有误的情况不仅影响了对患者病情的准确判断,也可能在后续的法律纠纷中给医院带来不利影响。
最终经过4次医疗事故鉴定,认定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75%的主要责任。
经历东莞市卫计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治疗涉事医生的刑事责任,直到2020年6月告知追究医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没有达到刑罚处罚的恶劣程度,提示原告可以依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提起对医院的民事诉讼。
后根据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认为漏诊及其引产相关医疗过错(协同根本死因2)的责任比例为30%;
引产过程中发生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DIC、术中心跳骤停等情况后相关处置的医疗过错(中介原因)的责任比例为20%;
未及时提供相关医疗病历等情况一定程度地对许某凤死亡后果产生不利影响,属于辅助死因(占10%);
即医院总的责任比例为60%,比医疗事故认定75%的责任比例的责任比例要低,被告应赔偿原告144.12万元。
本文综合整理自梅斯医学、现代护理周刊等网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