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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缴存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38号)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答: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②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在网签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答: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只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答:可以,但需先注销现有住房的提取。如果现有住房办理的是按月还贷提取,还需要先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影响。已提取的首付款金额仍可作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计算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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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各可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
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所有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共同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约定网签后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内容。
(三)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划转购房首付款:
(四)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提取金额转账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铁分中心及各办事处、管理部
(一)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二)提取首付款购房后可以该套住房继续申请提取,可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
(三)首付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购房人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原路退回。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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