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食品药品安全 | 八步区公布5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民生   2025-01-02 21:27   广西  

案例一


八步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9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两份由广东中科英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某粮油店和佛山市南海区某商店进行监督抽检时抽取八步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剁椒王的两份检测不合格报告,检测报告载明,被抽检的两批次剁椒王二氧化硫残留量(g/kg)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复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监督抽检复检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11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八步区某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苯醚甲环唑)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7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到八步区某水果店的经营场所进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现场随机抽取了鹰嘴桃(购进日期:2024-07-24)4.3kg送至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


2024年8月,收到由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涉案批次鹰嘴桃被判定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该批次鹰嘴桃检出苯醚甲环唑的实测值1.13mg/kg,标准指标:≤0.5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视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苯醚甲环唑)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鹰嘴桃)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0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八步区某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6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八步区某药店开展药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在该药店营业场所货架上随机抽查处方药“头孢氨苄胶囊进货数量”进销存情况,查明该批次药品销售数量为12盒,当事人未能提供已销售该批次药品的处方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复查,随机抽查处方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进销存情况,查明该批次药品已销售22盒,但未能提供已销售的22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处方等相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和第(十)项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八步区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5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八步区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诊所药柜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穿心莲片、野木瓜片等3个品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该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6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劣药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八步区某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八步区某医院开展医疗器械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在用的医用冷藏箱内发现有已超过有效期的5'-核苷酸酶(5'-NT)测定试剂盒(酶比色法)等4种医疗器械。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7月,八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和第(十)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八步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苏慧君

审核:周维意

邮箱:weibabu@gxj.gxh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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