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11月5日讯 (融媒体记者林书修 通讯员廖玉凤)日前,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服装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租赁生产场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相关法规,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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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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