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新增限制类技术条目一项,修改限制类技术条目一项,删除禁止类技术条目一项和限制类技术条目两项。社会各界特别是工商业界可以就此次拟修订内容可能对自身或相关产业产生的影响向商务部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一、参考国际经验,开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动态调整工作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实施技术出口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并不断调整和完善《目录》是为了规范技术出口秩序,维护国家经济技术权益。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兴技术不断发展,《目录》也需要动态调整,“有进有出”,以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
世界各国采取不同方式,对影响本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设定管理措施。美国、欧盟、日本、英国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出口管制等措施对本国的先进技术出口实施管理。韩国制定了《关于防止泄露及保护产业技术的法律》和《关于加强与保护国家尖端战略产业竞争力的特别措施法》,制定并动态更新核心技术清单和尖端战略技术清单,对本国的核心技术和尖端战略技术实施保护。对于核心技术的出口以及相关外资并购行为,韩国明确规定需要事先申报并获得审批。2024年7月,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对原有《核心技术清单》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中国对技术出口实施的管理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符合相关国际规则,同时基于中国长期管理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目录》的日常动态调整是我国技术出口管理的重要一环。
二、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促进企业有序“走出去”
中国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但由于技术具有外溢性,关键核心技术不仅影响技术所有者,而且可能对一国相关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产生影响。根据国际投资折衷理论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先进技术所有者往往首先通过产品出口和对外投资,然后再通过对外转让技术来获取商业利益。不过近年来,有些企业存在将自己实现突破不久的核心技术对外转让的现象。这种不符合通常市场商业逻辑的行为往往伴随着其他国家对我国产品实施违反国际承诺的高关税、较高的投资准入壁垒和较低的投资保护水平等问题。基于中国庞大国内市场产生出的关键核心技术被迫对外转让,不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也不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热情高涨。基于中国比较优势的梯度升级以及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的动因,中国企业在世界各国投资的行为总体上符合中国与贸易投资伙伴的共同利益,但也需要注意“走出去”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的投资东道国投资保护水平过低,缺乏双边投资协定以及其他国际协定的保护,对中国投资者存在歧视。有的境外投资缺乏商业逻辑,借直接投资实行资金外逃,甚至转移非法所得。还有的境外投资存在“连根拔起”的倾向。对此,相关政策应该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国家层面需要采取综合手段,保护中国企业境外利益。
本次《目录》拟新增和修改的技术条目都是限制类条目。对于这些限制类技术,企业通过申请出口许可证获得批准后,是可以正常出口的。对一些关键核心技术按照限制类进行技术出口管理,可以避免同类技术在同一国别市场扎堆,防止形成内卷式同质竞争,也可以防范这些企业因为境外不合理政策而被迫转让技术的情况,有利于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从而使得境外投资和技术出海都做到有序安全。
三、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有关部门今后将继续鼓励和引导企业有序“走出去”,同时进一步探索管理便利化措施。例如,2023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的文件,其中表示“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跨国企业集团内部的技术跨境转移,今后在进出口许可程序上将会获得更多的便利化安排。我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在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安全,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和技术合作的过程中,也应当建立健全合规体系,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对禁止类技术做到不出口,对限制类技术的出口事先申领出口许可证,对自由类技术出口主动进行合同登记。在日常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外交往中,也要建立起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关键核心技术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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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商务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拟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2023年第57号公告,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
本次《目录》调整,拟新增1项技术条目、修改1项技术条目、删除3项技术条目,为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创造积极条件。
现就《目录》调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 电子邮件:xiaqian@mofcom.gov.cn;
2. 传真:010-65197352;
3. 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服贸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技术出口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日。
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
商务部服贸司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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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
一、禁止出口部分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删去中国传统建筑技术(编号:085001J)条目。
二、限制出口部分
(一)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1.删去中国传统建筑技术(编号:085001X)条目。
2.删去建筑环境控制技术(编号:085002X)条目。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新增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编号:252604X),控制要点: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电池用磷酸铁锂制备技术
(1)化学通式 LixFeyMzPO4,其中 x,y,z≥0,M 为除 Li、Fe 之外的其他一个或多个元素
(2)该材料在 300MPa 下粉体压实密度≥2.58g/cc,0.1C 可逆容量≥160mAh/g,首次库伦效率≥97%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电池用磷酸锰铁锂制备技术
(1)化学通式 LixFeyMnzMaPO4,其中 x,y,z,a≥0, M 为除 Li、Fe、Mn 之外的一个或多个元素
(2)该材料在 300MPa 下粉体压实密度≥2.38g/cc,0.1C首次库伦效率≥90%,0.1C 可逆容量≥155mAh/g,0.1C 平均 电压≥3.85V,1C 放电容量保持率≥97%,2C 放电容量保持率 ≥95%
3.磷酸盐正极原材料制备技术
(1)磷酸铁、磷酸铁锰、电池用草酸亚铁、电池用磷酸二(一)氢锂、电池用磷酸锂制备工艺,其中磷酸铁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振实密度>2.1g/cc,磁性异物<10ppb” 。
(三)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将有色金属冶金技术(编号:083201X)控制要点 2修改为:“通过离子交换法、树脂法等方法从氧化铝母液中提取金属镓的技术和工艺”。
2.在有色金属冶金技术(编号:083201X)项下新增控制要点:
“9.锂辉石提锂生产碳酸锂技术
(1)基于含锂净化液制备碳酸锂技术
(2)碳化热解提纯技术
(3)母液循环使用技术
(4)连续生产自动控制技术
(5)氢氧化锂碳化技术
10.锂辉石提锂生产氢氧化锂技术
(1)基于含锂净化液制备氢氧化锂技术
(2)冷冻析钠技术
(3)蒸发结晶技术
(4)连续生产自动控制技术
(5)粉碎干燥技术
11.金属锂(合金)及锂材制备技术
(1)多阳极电解技术
(2)金属锂蒸馏提纯技术
(3)金属锂(合金)及锂材压延加工技术
12.原卤直接提锂技术
(1)吸附剂材料合成技术(铝系、钛系、锰系)
(2)卤水吸附提锂 PID 流程、吸附和膜集成配套装置等技术
13.含锂净化液制备技术
(1)离子交换除杂技术
(2)含锂溶液除 B、Ca、K、Na、S 等技术
(3)膜分离、电渗析除杂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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