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一则公告
2024年11月起,
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纳入韶关市劳动合同范本。
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单位和职工
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和义务,
增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束力,
提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意识,
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普惠性、公平性。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通用)》第九条
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第十四条
增加“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
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存的部分,
由甲方每月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通用)》第二十二条
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第二十四条
增加“甲乙双方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纠纷时,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
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均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我市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纳入劳动合同范本,
这一举措不仅强化了源头管理,
进一步规范了企业依法用工,
还有利于有效维护职工
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促进更多人群能通过住房公积金
缓解住房消费压力,
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
对此,
你怎么看?
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