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刑事案件中的“远洋捕捞”为何屡禁不止?

学术   2024-11-02 00:01   河南  

刑事案件中的 “远洋捕捞” 是指部分司法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情况。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可能有以下原因:
  • 利益驱动
    • 地方财政困难:一些地方财政紧张,罚没收入成为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远洋捕捞式执法可以为地方带来经济利益,这对地方司法机关进行跨区域办案产生了诱导。
    • 罚没款返还制度:目前的罚没款返还制度使得办案机关以及办案人员与逐利性执法行为之间产生了 “利益捆绑”。办案机关可以从罚没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的返还,这就激励了他们进行更多的 “远洋捕捞” 式执法。
  • 法律制度不完善
    • 管辖权规定存在漏洞: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犯罪地的界定较为宽泛,这就给地方司法机关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管辖权的滥用,为趋利性执法提供便利条件。
    • 法律对违法捕捞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现行《渔业法》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处罚标准偏低,不足以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与违法捕捞的危害和获利程度相比,罚款数额显得微不足道,这使得一些人认为违法成本较低,从而铤而走险。
  • 监管不到位
    • 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执法人员的行为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这就使得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而这些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惩处。
    • 外部监督力量不足: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监督力量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 部分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一些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不惜违反法律原则和公正原则进行执法。他们可能存在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问题,甚至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 其他因素
    • 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可能会对本地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干预,导致司法不公。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得一些外地企业在当地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容易成为 “远洋捕捞” 的对象。
    • 社会舆论压力:一些媒体和公众对某些案件的关注度较高,可能会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为了迎合社会舆论而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执法措施,从而导致 “远洋捕捞” 现象的发生。

要杜绝刑事案件中的 “远洋捕捞” 现象,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完善法律制度
    •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捕捞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增加违法成本。同时,明确管辖权的界定标准,避免管辖权的滥用。
    • 建立健全罚没款管理制度:将罚没款作为非税收性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切断地方财政、办案机关与监督机关之间的利益牵连,从根本上解决逐利性执法问题。
  • 加强监管力度
    •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办案。
    • 充分发挥外部监督力量:加强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力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让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和价值观。
    • 加强业务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明确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 加强司法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强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和管辖权争议等问题。
  • 加强宣传教育
    •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公众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 加强对企业的普法宣传:针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引导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指导,帮助企业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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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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