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国务院: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的留40%以上

百科   2024-12-01 22:01   浙江  
来源:中国政府网、财政部、江苏/湖北/河北等省市住建部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明确: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明确:

  •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 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者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近期,江苏、湖北、河北、甘肃、黑龙江等多个省市发布2025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内容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

20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福建、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云南、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西藏)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31省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汇总
点击文件可查看并下载
省份文件名称(文号)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江苏

《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400万元
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13号

400万元
广东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粤政数〔2024〕3 

400万元
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鄂财采发〔2024〕7号

400万元
四川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川财规〔2023〕9号

400万元
山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400万元
福建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400万元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豫财购〔2020〕4号

400万元
湖南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

湘财购〔2021〕29号

200万元
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2〕2510号

400万元
安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皖财购〔2023〕1127 号

400万元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300万元
重庆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渝财规〔2023〕10号

200万元
陕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陕政办函〔2020〕98号

400万元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沪财采〔2023〕32号

400万元
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4〕7号

400万元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财采〔2021〕61号

300万元
河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冀财采〔2024〕17号

200万元
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晋财购〔2023〕50号

400万元
贵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0〕35号

200万元
天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津财采〔2024〕17号

400万元
辽宁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 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辽财采〔2020〕272号

200万元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新财购 〔2020〕15号

200万元
甘肃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甘财采〔2022〕24 号

200万元
吉林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吉财采购规〔2023〕1号 

200万元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黑财采〔2024〕38 号

400万元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2020 年版)的通知

内财购〔2019〕1733 号

400万元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年版)》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0〕360号

200万元
青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青财采字〔2023〕1614号

400万元
海南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琼财采〔2022〕1296号

400万元
西藏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藏财采办〔2022〕145号

400万元

▲截至2024年11月

文末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全文及解读!




一、中央预算单位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




二、31省市区

01

《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市)级50万元

(二)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市)级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czt.jiangsu.gov.cn/art/2024/9/23/art_7913_11367756.html

02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

03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粤政数〔2024〕3号 )

自2024年4月5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zfsg.gd.gov.cn/attachment/0/544/544588/4386295.pdf
04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财政厅:自2025年1月1日起,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05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川财规〔2023〕9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川财规〔2023〕9号)
06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二)工程项目。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查看全文:《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07

《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30万元以上省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60万元以上。各地应按指导标准制定本地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制定标准的按照指导标准下限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市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fcg.czt.fujian.gov.cn/freecms/site/fujian/tzgg/info/2024/510246363.html
08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查看全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

09

《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市州可参照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自行制定标准须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示。其中,货物、服务项目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不应低于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查看全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湘财购〔2021〕29号)

10

《北京市2023年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含)以上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京财采购〔2022〕2510号)

11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5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50万元

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

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须履行相关手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 号

12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1月12日,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釆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市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釆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13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

重庆市财政局正式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查看全文:《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版)

14

《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60万元。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3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300万元以上,市县级为200万元以上。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应在采购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查看全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98号)

15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实施采购。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zfcg_9033/20231222/xxfbdf0000022469.html

16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二)工程类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2月1日起,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2024年版《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

17

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1、调整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为5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维持原标准60万元不变。

2、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查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

18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本通知自 2025 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5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本通知自 2025 年1月1日起施行。2025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

雄安新区本级执行省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定州市和辛集市执行设区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本级 50 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 40 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 30 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60 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200 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执行。

查看全文:财政厅:自2025年1月1日起,2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19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

各单位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

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查看全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

21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24年版)》( 津财采〔2024〕17号)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1、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cz.tj.gov.cn/zwgk_53713/tzggx/202410/t20241025_6762459.html

22

《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和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县(市、区)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二)未纳入集采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2、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政策及标准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两类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2.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查看全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 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

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新财购 〔2020〕15号

24

《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市级单位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县(区)级单位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包含本数)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125.74.7.179/web/article/8aeeb5df92c31bf60192d1f7148e2379.html

25

《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吉财采购规〔2023〕1号)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和市(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县(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以及水、电、燃气、集中供热取暖费等有明确国家或地方统一收费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不执行分散采购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czt.jl.gov.cn/zwgk/zzfg/202311/t20231130_2921963.html

26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或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或等于200万元。

原文链接:

https://czt.hlj.gov.cn/czt/c110792/202411/c00_31784806.shtml

27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查看全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2020 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 号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年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60号

29

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青财采字〔2023〕1614 号)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czt.qinghai.gov.cn/query/202311221513172799.html

30

《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23-2025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按预算管理级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查看全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22〕1296号

31

《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自治区本级及七地市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已建设电子卖场的地区,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 万元以上(含 400 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藏财采办〔2022〕145号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文及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

综合两份文件,必须招标的范围如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发改委文件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注:蓝色部分内容在新规定中被删除)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分使有资投资家融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围由国院发展革部门会国务院关部门按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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