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文明、平安、祥和的社会氛围,根据《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通告如下:
除新市镇、禹越镇行政区域内实行限时销售、燃放外,本县其他镇(街道)行政区域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确定的禁放范围以外,全县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5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新市镇、禹越镇行政区域内(法定禁止燃放的地点除外)实行限时销售、燃放。限时销售时段:每年农历十二月廿三至次年正月初二;限时燃放时段: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购买者应当向烟花爆竹的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
(三)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违法运输、违法燃放:拨打110;
违法储存、违法销售:拨打12350或8062989。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德政发〔2024〕4号)同时废止。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附图
来源:德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