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 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政务   2024-11-01 17:38   湖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能够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成长。为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收养工作。各地要充分认清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收养评估、办理收养登记,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残疾孤儿健康状况、年龄以及个人意愿等,为他们选择最适合的收养人,让更多残疾孤儿享受家庭温暖。


二、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被收养人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或者申请不再领取的,应及时停发。民政部门要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料建档备查。各地要做好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延续享受救助政策。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各地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四、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五、依法推进关爱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可以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社会。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民 政 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
2024年1月2日
附件
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一审:邓文艳
二审:刘 珍
三审:高兰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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