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为切实抓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持续巩固拓展公司党纪学习教育开展成果,现推出【Hi 党建】—“一起学《条例》”专栏,对《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党的六项纪律进行系统回顾,进一步引导辖区党员干部职工增强党性、严明纪律,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中彰显忠诚担当作为。今天推送第四期--由双鸭山公司党支部书记刘军带我们一同回顾《条例》关于组织纪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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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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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纪律
随堂小测
1
下级党组织__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__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__。
4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__处分。
5
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情节严重的,给予__处分。
6
以__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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