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发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12 11:01   江西  


202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强调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近年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对市场主体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建立了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自2021年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第一份全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来,连续三年扩充升级免罚清单,现有第三版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领域企业登记、价格、网络商品交易、广告等15个方面、124项免罚事项。与此同时,市局积极推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在执法中依法适用。通过实行“小过错、及时改、轻少罚”,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有效保护企业发展活力。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一批上饶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建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所获荣誉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转办件,举报称某公司在其自有网站内的“公司简介”中虚假宣称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查实,该公司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因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即与网站运营公司沟通完成整改,且该网站上线时间较短,浏览人数不足50人。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网站访客数量较少,其违法行为实际影响和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仅能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等柔性措施,引导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合规意识和能力,还使执法更加精准、高效,避免了因轻微违法行为而进行的繁琐处罚程序,提高了执法效率。


案例二: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1日,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单,称其购买到了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即对该超市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待售的“双汇”玉米热狗肠净含量:32g,生产日期:2024年4月2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数量:1根。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超市有过期的“双汇”玉米热狗肠2根,已售1根,1根待售,销售价为1元每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鉴于本案消费者及时发现并未食用,未产生危害后果,并取得了投诉人的谅解;同时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总货值只有2元。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实施免罚制度,是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免罚条款和“免罚清单”应当予以免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但是也要通过执法监督等形式,严格规范实施免罚制度,既要防止逐利式执法,也要防止滥施免罚。


案例三: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31日,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经查实,该批次生姜由当事人从广信区某姜蒜批发部购进,共采购5公斤,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残快检合格报告等相关票据,并对进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进行了如实记录,完全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上饶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刻践行监管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谨慎行使法定权力,坚决执行“四张清单”,进一步地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升了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努力和贡献。


案例四:婺源县某卫生室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婺源县某卫生室购进的医用棉签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经现场检查,涉案医用棉签在此之前已全部使用完毕,因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办。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使用的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同时涉案棉签均系消毒使用并未销售给第三人,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上饶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三版)》第123条规定,作出了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使用关乎广大群众用械安全,是监管重点,为体现执法部门有案必立、程序合法的担当和作为,婺源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立案查处。但本案做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又充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对市场主体的审慎、包容监管。不仅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又警示教育了当事人,得到了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案例五:湖州某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使用说明不合格校服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饶市某小学采购的校服为不合格产品的线索。经查,省局在2024年4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学生校服(秋装)进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因使用说明不合格,产品号型或规格标注未明确,产品有号无型。依据GB/T31888-2015、《江西省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本案中,当事人的产品经检验检测,其产品实物质量合格,使用说明不合格。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不予立案。

【典型意义】校服的质量安全与学生身体健康休戚相关,审慎考虑和清晰把握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本案的重点。在把握规范校服产品市场秩序就必须守牢质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对市场主体产生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推行柔性执法方式为抓手,让制度体现善意,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某超市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4 年2月,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超市所售“洋河”系列白酒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该超市货柜有洋河牌系列白酒46 瓶,货值金额共计28650元。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产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因当事人系从上门推销人员采购该产品,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票证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文件,不能证明其是合法取得且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余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属于初犯,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了没收46瓶白酒并处罚款 32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是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及商标权利人权益的必然要求,但在处罚裁量过程中办案机构亦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从轻处罚,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和规范执法的结合,在彰显力度中不失温度,在体现温度中坚持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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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饶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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