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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部门 | 执法领域 | 实施层级 | 执法依据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备注 | ||||||
1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 ||||
3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 ||||
4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
5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
6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
7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
8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
9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
10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
11 | 用人单位违法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违法侵犯女职工生育产假权利的;违法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四)(五)(六)项;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
12 |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七)(八)项 | |||||
13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
14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5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 | |||||
16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7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8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
19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
20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
21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
2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
23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
24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
25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
26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
27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 |||||
28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29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
30 |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
31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四条 | 1.《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32 |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33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有违法所得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五条 |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
34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有关事项;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1.《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
35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
36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37 |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
38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
39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
40 |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
41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
42 | 违反《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 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43 |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 | |||||
44 |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 | |||||
45 |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 | |||||
46 |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 | |||||
47 | 用人单位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情节严重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
48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49 |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社局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 市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