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新发布丨划重点!《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解读来了→

政务   2025-01-10 20:12   云南  




  1月10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云南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赵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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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2019年和2021年,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多规合一”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土地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耕地保护,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条例》的全面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土地管理制度,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

全面修订《条例》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需要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监督执法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把“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四条底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强调在土地征收等工作中务必要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指出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为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必要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使云南省土地管理工作与总书记要求、党中央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


土地管理上位法的系统性修改,要求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及时跟进作出修订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于1999年制定,并分别于2012年、2014年和2015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就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等作出一系列重大改革部署,全国人大、国务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21年4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云南省的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不适应云南省土地管理工作实际。


  为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决策部署,有效衔接上位法新规定新要求,有必要根据上位法对云南省原《条例》进行修订调整,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需要通过修法来解决
  云南省在多年的土地管理改革实践中,探索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储备、矿业用地管理及高原湖泊保护等涉及的土地管理工作,在落实耕地流出整改、推进多规合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执法督查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需要加以总结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云南省也存在耕地保护形势严峻、被征地农民群众权益保障机制不够完善、违法用地量大面广,以及部门职责不够清晰、管理边界模糊等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对这些问题加以规范和明确。



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67条,分别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主要有以下内容和特点: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贯彻落实意见,对土地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一是明确土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二是强化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的规定;三是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主导产业合理用地,支持依法合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四是完善退化耕地治理机制,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


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做好与上位法承接的同时,聚焦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需要,在国家构建“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础上,对地方四级(省级、州市级、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效力、编制、审批、修改、公布、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等进行细化规定,构成协调有序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事项,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实现粮食安全,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将云南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举措凝练固化到地方立法中,在《条例》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为抓手,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综合运用管控性、激励性手段,对耕地实施全面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保障耕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等基本农作物。


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细化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明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经的九个程序,对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环节,明确作出具体实施要求,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明确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公布和调整,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排社会保障费用,禁止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完善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根本,强化建设用地管理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进一步提升建设用地要素保障能力,《条例》明确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国有土地租赁等方式供地进行了细化,对国有建设用地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二级市场”管理进行了规定。细化临时用地规定,明确规定了采矿用地和土地储备制度,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管理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优化城乡用地布局。


以严格执法为目标,完善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条例》构建了云南省土地督查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土地执法部门协同、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条例》的颁布实施,贵在执行、重在落实。下一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工作职责,牵头多渠道、全方位、扎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推动法规制度落地落实。

发布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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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云南耕地保护情况如何?《条例》对于耕地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在省委、省政府带领下,省自然资源厅坚决扛牢耕地保护政治责任,按照“整改—巩固—提升”工作部署,连续两年报请省委、省政府高规格召开全省耕地保护工作会议,目前全省构建起四级党政“一把手”抓耕地保护的工作格局,形成耕地保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一盘棋,2023年全省耕地净增加300万亩,位居全国前列,顺利通过国家对云南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首考”,根据2024年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推进情况,预计全省耕地2024年还将净增加约100万亩,全省耕地总量连续两年实现连增,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为全省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得到省委、省政府、自然资源部充分肯定。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到2035年,云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85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709万亩。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条例》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为云南省耕地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强化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目标。《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同时,强调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和退化耕地治理机制,提高耕地质量。

  细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耕地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各类建设活动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条例》还规定,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做到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条例》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除法定情形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导致耕地数量减少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条例》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向社会公告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严格保护和管理。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除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外,还要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


随着新修订的《条例》出台,林草部门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根据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云南林地面积达到了37453万亩、草地面积1984万亩,林地草地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66.67%,在云南生态保护、要素保障和产业发展等方面责任重大。随着《条例》的修订实施,省林草局将在保护好林草资源的同时,聚焦以下四方面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一是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林草资源底数,厘清与耕地、园地等的管理边界,逐步建立健全“10年统一普查、年度动态监测”的林草湿荒综合调查监测制度,动态产出资源数据。

  二是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划定耕地后备资源补充空间1071万亩、划定林地后备资源补充空间634万亩,明确管控要求,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贴近实际。

  三是结合省林草局工作实际,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切实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配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耕地造林整改。对农民依法承包经营耕地上的森林强化差别化管理。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者建设的防护林、绿色通道,依法依规按照林地管理。国土“三调”为林地,经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共同确认,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坡度25度以下的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部门无需办理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等审批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国土“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轮歇地、撂荒地,不纳入林地管理,在这个地类上自然生长的林木不纳入天然林管理;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坡度25度以下的可恢复为耕地;坡度25度以上以及城镇面山、交通沿线等生态重要区域,禁止毁林复耕。

  四是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地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涉及林地、草地等的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生态安全底线。


《条例》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多规合一”的法治保障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安排?目前,云南省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具体进展情况如何?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以及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条例》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云发〔2020〕7号)等重要文件要求,设专章规定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多规合一”提供法治保障:

  明确构建云南省地方“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深化“多规合一”改革,落实国家构建“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明确规定云南省全域覆盖、城乡一体的地方四级(省级、州市级、县级、乡镇级)三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条例》规定,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体现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各个环节。《条例》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条例》坚持以高水平规划为云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国土空间支撑,规定规划编制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条例》对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主体、编制程序、批准权限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和刚性约束作用。

  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强化了规划权威,确保规划执行。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另外,《条例》还突出了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突出以下特色亮点:一是对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机制作出专门规定。《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事项进行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为下一步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机制奠定基础、提供法律支撑。二是对“一张图”实施监督管理作出专门规定。《条例》明确要构建全省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今后全省各级可通过一张图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全过程在线管理,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空间的需求和矛盾冲突,实现在规划“一张图”系统上“审、办、督”。三是突出云南特点,对专项规划进行了专门规定。《条例》明确规定,重点区域、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流域应当编制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了“总规、专规、详规”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下一步滇中城市群、沿边城镇带等重点区域,以及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流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提供法律支撑。

  “多规合一”改革以来,云南省统筹省、市、县、乡四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地方“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形成法定化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蓝图,实现了国土空间规划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国土空间规划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一是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取得突破性进展。2024年1月19日,省级规划获国务院批复,12月16日昆明市总体规划获国务院批复,其余15个州(市)、115个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全部获省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标志着云南省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基本完成。

  二是具有云南特色的专项规划探索不断取得新进展。滇中城市群、沿边城镇带等国土空间重大专项规划均已进入报批阶段,同时联合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开展消防、人防专项规划编制和研究,为基础设施落地实施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提供空间保障。

  三是详细规划基础工作扎实推进。云南省率先印发实施《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按照“编到地块、管到单元”,刚弹结合的编制方式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工作模式得到了自然资源部的认可和推广。截至目前,全省约57%的城镇单元已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中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约73%的详规单元开展招标编制工作。

  四是全面完成全省“干部规划家乡行动”村庄规划编制3年任务,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2021年4月,云南省在全国创新开展“干部规划家乡行动”,四年来,全省12.6万余名公职人员踊跃回乡参与规划,200多家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规划技术支持。截至目前,全省12370个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完成率、审批率、入库率均达到了100%,极大地实现了村庄规划成果的数据化管理,极大提高了村庄规划的信息化水平,为乡村地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进行各项建设、核发乡村规划许可提供法定依据。

  下一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将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真正把高标准高水平的国土空间规划蓝图变为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画卷。


省生态环境厅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如何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抓好耕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有哪些措施?
  耕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考核指标。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突出“防新增、去存量、控风险”总体思路,从源头上减少土壤污染和受污染土壤的环境影响,科学、精准指导各地开展耕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深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农用地土壤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组织开展全省耕地周边历史遗留矿区固体废物排查整治。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名录,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严格落实国家特排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在5个州(市)的7个县(市、区)部分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系统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目前已完成16个县(市、区)、881个行政村、360余万亩农用地的现场排查工作。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二是扎实推进耕地分类管理。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并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进行了动态调整,目前正在开展第二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分解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任务,并指导地方落实安全利用措施,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和成效。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持续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同频共振,建立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及时信息共享,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联合评审,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建立《云南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将18个地块纳入名录管理,通过“卫星遥感+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名录地块监管。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前,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操作指南(试行)》,严格入市地块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截至目前,云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实现有效保障。

  下一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将严格落实《条例》相关要求,与自然资源部门持续深化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的联动监管,严格落实土地出库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与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执行分类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措施,确保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条例》在加强土地要素保障上,规定了哪些举措?
  省自然资源厅牢牢把握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紧扣实施“3815”战略发展目标,积极贯彻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常态化开展土地要素保障“百日攻坚”行动,持续深化用地审批改革创新,全力破解土地要素配置的机制障碍,制定实施《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指引(2023版)》《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管理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用地报批流程、组卷报批要件资料清单,明晰审查要点、审查标准,切实提升报批质效。出台支持综合交通项目22条措施、明确水利水电项目用地报批要求、“一事一议”审查报批工作规则,以更大力度、更强举措、更优服务做好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重点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工作。近两年来,全省批准征转用地2529件246.24万亩,省级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31件10.88万亩,批准成片开发方案159件,涉及征收规模14.81万亩。

  在土地要素保障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并将土地储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近年来行之有效的一些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一是围绕“三个定位”,土地要素保障更加坚实。《条例》紧紧围绕将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定位,在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上,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条例》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

  二是创新保障方式,土地要素保障更加有力。为优化土地利用,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搭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建立有形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定实行土地储备,增强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并优先将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储备;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将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统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发展需要,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三是推进乡村振兴,土地要素保障形式多样。《条例》规定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乡村产业发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支持依法合规利用农村集体闲置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条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文旅、电子商务等。


《条例》对宅基地制度做了哪些规定,怎样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宅基地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守宅基地法律政策底线红线,结合云南实际,就全面加强宅基地规范管理,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宅基地申请基本要求。《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规定。第五十四条对云南省每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分户条件和户的认定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五十四条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需报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明晰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宅基地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了明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三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条例》严格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还规定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文旅、电子商务等。

  同时,《条例》从三个方面对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作出了规定。一是强化指标保障。第五十三条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作出了规定,从指标方面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合理需求。二是明确用地保障。第五十三条规定,原有的宅基地、依法退出的宅基地,优先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三是多种形式保障。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统建、联建等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内容综合自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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