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评审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结合《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办〔2023〕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维护和专家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同时符合通知及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设立。中心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中心管理专家库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专家征集、专家库资料汇总、数据更新、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专家入库、选取、使用、考核、出库等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衔接,促进专家合理流动;
(四)每年3月31日前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汇报专家库运行情况。
第二章 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专家库应由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土壤环境调查、地下水环境调查、水文地质、风险评估、土壤修复、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工程结构等相关领域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构成,以满足技术评审的专业性、全面性需要。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正派、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三)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掌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规范和管理要求;涉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熟悉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到中级。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评审工作。
(六)自愿参加评审活动,自觉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有关要求,接受统一管理。
(七)无学术不端、犯罪、严重违法违纪记录。
(八)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原则采取单位推荐方式。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专家推荐申请表;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获奖证书(复印件);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推荐单位和本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在公众平台上发布专家征集专家公告。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对拟入库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相关规定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方可予以入库。根据工作需要,可定向邀请专家入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应当根据评审事项,按照第九条评审专家组组成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组成原则: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3人,专家组原则上涵盖环境管理、土壤环境调查、地下水环境调查、环境监测、水文地质等领域。
(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3人,专家组原则上涵盖环境管理、土壤环境调查、地下水环境调查、环境监测、水文地质、风险评估等领域。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3人,专家组原则上涵盖环境管理、风险管控或修复工艺技术、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环境监测、工程结构等领域。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
(三)完成评审工作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评审工作中应本着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书面审查意见,个人审查意见必须有个人明确意见,意见应依据充分,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专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二)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评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评审情况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如因失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泄密导致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与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四)发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单位有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五)对评审报告修改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六)按时参加评审,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会,不得借机招揽项目,不得以参与评审的头衔对外宣传。
(七)主动参加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培训,在评审工作中接受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八)专家个人信息实行动态更新,专家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若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将变动情况报送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
(九)配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责任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除按规定获得由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支付的专家劳务咨询费外,禁止收受被评审单位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及任何礼品;
(二)禁止参加被评审单位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三)禁止在被评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利用技术评审之便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负责。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调整出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与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的;
(三)对相关报告的评审中不负责任、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五)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评审情况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声誉的;
(七)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的;
(九)身体不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评审工作的;
(十)被开除公职的;
(十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十三)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来源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丨环保有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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