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尊敬的领导,在许可证执行的标准方面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1、排污许可证里废水和废气执行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最终的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是否需要根据环评限值或者接管协议限值取严。2、后期企业执行报告里导入的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限值是许可证里的许可排放浓度,现在许可排放浓度不再手工修改取严的话,部分因子就没有限值要求了,请问:有些行业需要计算COD、氨氮、总磷、总氮等的许可排放量(以许可排放浓度按公式计算),但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接管企业的氨氮、总磷、总氮没有限值要求,这三个因子应该如何计算?3、排污许可证附件自行监测方案里,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需要手动取严,还是与执行报告里一致(就是许可排放浓度)。谢谢领导,盼复!!
内容回复:你好,关于问题1,申请许可浓度限值应采用标准值,不可根据环评或接管协议取严,除非标准中明确可采用协议值;2、许可排放量可基于企业实际管控要求,采用承诺的更加严格的限值核算;3、附件自行监测方案格式由各地自行设计,无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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