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1、塑料制品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标准。2、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5.6塑料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分别执行表4或表5的标准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除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GB37822执行。”修订版标准单独把塑料制品业拎出来了。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11.1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要求。4、那么塑料制品业企业边界VOCs监控要求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还是《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的限值呢。这两个标准的限值均为4.0mg/m³。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塑料制品业企业边界苯、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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