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涉及10家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5月,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移送群众举报线索,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贵州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未经检验检测向省内外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共计60余份,涉案金额17.5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8月,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黔南州公安局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21日,遵义市公安交管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播州区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外地重型货车中有165辆车的业务信息存在异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经立案侦查,该公司相关涉事嫌疑人通过“替检车”伪装成被检车的方式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违规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241份。
2024年2月,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播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9月,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省级监督检查反馈结果线索,都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黔南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出具的202200900300047、BG-XCJ-20221011-004、2022200900800004等三份建材类检测报告存在减少、遗漏标准规定应当检验检测项目。
2023年10月,接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省级监督检查反馈结果线索,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到当事人贵阳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等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在尾气检验和底盘动态试验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省级监督检查反馈结果线索,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贵州某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纳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移交案件线索,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贵州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为:噪声、油气回收、电磁辐射,未授权对废水、废气、工业废气三个参数开展检验检测,但出具了含有上述参数的GZDB—2023—0313—04002、GZDB—2023—1017—04001、GZDB—2022—1121—04002、GZDB—2023—0313—04001等四份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的违法行为。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接遵义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省级监督检查反馈结果线索,遵义市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遵义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检验检测工作环境、设备设施等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遵义市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仁怀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仁怀市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未与其主要岗位的19名检验检测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机构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接遵义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省级监督抽查反馈结果线索,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遵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样品的采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检验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且数据、结果无法复核。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接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瓮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瓮安县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的过程中,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瓮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贵州市场监管 |
声明: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部分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核实后协商处理或删除。
点“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