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发朋友圈,被判赔2万元!

民生   2024-11-21 13:29   黑龙江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同事信息的被告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小丽和小芳均在某公司任职,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经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工作上各种原因对小丽心怀不满、产生矛盾,遂连续一个多月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该公司领导、同事,小丽知晓小芳发布上述朋友圈内容后,自觉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进而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医院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建议其全休2周。


小丽认为,小芳凭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诋毁其本人的文字图片,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其声誉形象的严重贬低,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号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芳负担;小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小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这样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应删除其朋友圈关于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公开发布对原告的道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更多推荐

来   源:中国青年报综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原创致敬,如侵权请联系我们

责   编:王梦雅

策   划:崔力文

审   核:宋毅君

统   筹:庞海江

监   制:李红友 

商务合作:15204673747、15776656604

是一种动力 分享是一种美德

点个【赞】和【在看】再走

龙视新闻在线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新闻法治频道旗下新媒体品牌,黑龙江省新媒体名专栏。着力打造全天伴随式直播平台,主打栏目《新闻法治在线》,提供时政、法治、社会、财经、文体、突发事件等新闻信息及天气路况、视频直播等民生服务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