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互认原则
各地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02
互认单位
1、全市部分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间进行互认:鹰潭市人民医院、鹰潭一八四医院、鹰潭市中医院、鹰潭市妇保院、贵溪市人民医院、贵溪市中医院、余江区人民医院、余江区中医院;
2、全市部分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机构间进行互认(不含其他二级以下医疗机构):鹰潭贤泽第三医院、贵溪市妇幼保健院、贵溪东信医院、余江区第二人民医院、余江区妇幼保健院;
3、原则上,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验检查结果应当予以认可。
03
互认项目
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别,并综合考虑了病种和当前的同质化水平因素,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的项目。(详见附件1)
04
互认规则
1、参加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在检查检验报告单和图像、胶片的右上方标注“HR”互认标识,(如报告单格式受限,可在相应检查检验项目名称前增加“*”标识,并在报告单下方作出说明:“*”标识等同于“HR”标识)。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目的及必要性等。
3、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4、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互认机构、互认项目的信息公示公开,便于群众查询了解。在分诊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提醒标识或通过微信公众号、在门诊病历贴条提示等方式,提醒群众可以携带近期的检查检验结果前来就诊。
5、各区(市)卫生健康委要履行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医疗机构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0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既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4、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6、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7、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8、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检查检验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
10、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附件:鹰潭市2024年度第一批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附件
◆ 来源:健康鹰潭
◆ 投稿邮箱:yhqrmtzx@163.com
◆ 编辑:王明发
◆ 审校:李昂 郑州宇
◆ 审签:黄益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