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绿地不可取!依法拆除 还安全于民

民生   2024-11-06 21:2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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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绿地是城市品质的标志

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违法侵占公共绿地

不仅破坏城市形象

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观音寺街道深入推进

圈占绿地整治工作

做到还绿于民

提升居民生活获得感、幸福感



初心如磐,使命在肩

11月5日,伴随着机器的轰隆声,位于新居里社区的一处新建坡道被彻底拆除,被侵占的公共空间终于得以释放。

▲拆除前

据悉,新居里社区一户居民在公共绿地上擅自建设了一处坡道用于通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调查了解情况后,多次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居居民家中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转化工作,“您未经审批私自建设坡道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侵占了大家的公共绿地,对您自己也有危害呀,要是遇到雨雪天气,一不小心滑倒,后果不堪设想。”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让这位居民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造成的不良影响。

▲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与居民沟通

11月5日,观音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第三方拆除公司及相关部门,对此处坡道进行了依法拆除。拆除现场,执法人员操作规范、有序,为确保安全作业,工作人员及时封闭现场,并在拆除完毕后,及时将杂物废品搬运装车,保障了周边环境秩序。

▲拆除中

▲拆除后

目前,物业公司对恢复绿地全面开展复绿、补绿工作,让拆除后的裸露绿地重新“穿上”了绿色的新衣,赢得了周边居民的一致好评。

▲对释放的绿地进行补种



小区公共绿地

是美化小区居住环境的配套设施

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但现实生活中

却有不少小区绿地被随意侵占的情况

不仅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那么

小区绿地被个人侵占怎么办?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7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74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278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942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九)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第九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给予责令拆除或者回填、罚款等处罚;


(九)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
《居住区绿地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居住区绿地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四)绿地侵占的问题。针对小区绿地中存在的圈地种菜、堆物堆料、私搭乱建等侵占绿地问题。应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京政发〔2017〕32号)》,会同街道城管执法力量予以查处,并督导小区物业恢复原有绿地。



再次呼吁广大居民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请勿在公共绿地

种植蔬菜和农作物破坏环境

面对身边的不文明行为说“不”

同时请大家相互监督

如发现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行为

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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