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文摘   2024-12-12 21:39   新疆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通知》(新人社函〔2019〕164号)、《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业就业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即时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范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官、三类户(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贷款申请条件
(一)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经营者、私营企业主。
(二)借款人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根据创业者创办的项目和经营规模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贷款利率和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申请程序
(一)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申请材料须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用途及用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间等事项。对符合条件的在移交表上由经办人员、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移交到阜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阜康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科)。
(二)阜康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三)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阜康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并说明原因。
(四)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由经办金融机构将相关资料退还给借款人。
(五)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联 系 人:金新明
联系电话:0994-3234768

  

       

         阜康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表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模板)


3.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需提供资料清单(一式五份)。



4.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需提供资料清单(一份)




  监    审:祖 丽 菲 娅

 编    审:任   建  军

 编    辑:吴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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