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4年6月26日
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4日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施工,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随意倾倒路面,施工和养护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清运种植土、弃土;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三)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来源:宁德人大
编辑:罗澍
审核:薛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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