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川区紧紧围绕“冬防”攻坚重点任务,持续开展“四烧”、烟花爆竹禁限放等领域巡查检查工作,严厉查处了一批露天焚烧垃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引导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以案促改。现将四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李某某露天焚烧垃圾
2025年1月6日,李某某在香格里拉小区露天焚烧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金川区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李某某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赵某某露天焚烧垃圾
2024年12月31日,赵某某在宁远堡镇西坡生产区露天焚烧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金川区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赵某某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梁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024年12月31日,梁某某在禁燃区禁燃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金川区城市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梁某某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马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025年1月2日,马某某在禁燃区禁燃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金川区城市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马某某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1.露天焚烧管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烟花爆竹禁限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提醒广大市民:
冬春季节,个别居民露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和荒草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危害人体健康。广大居民要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严禁“四烧”的号召,自觉行动,动员他人,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广大居民要从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坚决抵制违规禁燃区禁燃期燃放,并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线索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往期回顾:
来源:金昌市生态环境局金川分局
编辑:马茜文 责编:张容煌
审核:吴辰章 监制:李 波